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泉州丰泽区明韩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医疗机构名称:丰泽明韩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资料及临床使用医疗器械时未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案 | 泉州丰泽区明韩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 泉丰卫医罚〔2025〕34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一、泉州丰泽区明韩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医疗机构名称:丰泽明韩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资料(将就医者李*顺2025年4月19日在丰泽明韩医疗美容门诊部接受水光针皮下注射“菲洛嘉牌 医用透明质酸钠修护膜(液)”和“医用透明质酸钠敷料”产品的病历资料丢失);且曾因未按照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于2021年8月9日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 二、泉州丰泽区明韩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医疗机构名称:丰泽明韩医疗美容门诊部) 临床使用医疗器械时未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于2025年4月19日为就医者李*顺实施水光针皮下注射了仅限外用,不可用于注射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菲洛嘉牌 医用透明质酸钠修护膜(液)”和“医用透明质酸钠敷料”)。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 警告,并处25000元罚款 | 2025/09/06 |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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