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泉州弼元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泉丰卫医罚〔2025〕26-1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泉州弼元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诊所名称:丰泽弼元堂中医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郭志岩、姜美合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郭志岩在丰泽弼元堂中医诊所内为患者郭艳欣等进行中药药敷操作,为姜美合、“赖筱芳”、郑锦澎进行针灸针扎针治疗操作;使用姜美合在丰泽弼元堂中医诊所内为患者郭艳欣、董龙强、林琼榕等进行中药药敷操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处30000元罚款 | 2025/07/10 |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
郭志岩 | 泉丰卫医罚〔2025〕26-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郭志岩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2月9日至2025年3月6日期间在丰泽弼元堂中医诊所内从事独立为患者郭艳欣等进行中药药敷操作,为姜美合、“赖筱芳”、郑锦澎进行针灸针扎针治疗操作的医师执业活动,具体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罚款20000元 | 2025/07/10 |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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