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2026.4.28)
2026-04-30 11:11 阅读人数:1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陈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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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丰环罚〔20261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经调阅创新公司的视频监控及考勤打卡记录发现,在创新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MCHJ26010131)中,项目分析人员陈伟杰未使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对该检测报告的硫化氢项目进行分析检测,也未在8小时内对硫化氢进行测定,就直接出具合格的检测数据,检测数据应用于检测报告。创新公司分析人员陈伟杰的上述行为系伪造监测数据。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罚款、禁止从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自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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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2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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