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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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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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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丰环罚〔2026〕1号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经调阅创新公司的视频监控及考勤打卡记录发现,在创新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MCHJ26010131)中,项目分析人员陈伟杰未使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对该检测报告的硫化氢项目进行分析检测,也未在8小时内对硫化氢进行测定,就直接出具合格的检测数据,检测数据应用于检测报告。创新公司分析人员陈伟杰的上述行为系伪造监测数据。 |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禁止从业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自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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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28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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