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闽泉环查(扣)〔2026〕2号
当事人名称:丰泽区顺志机械加工厂
经营者:陈三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8TWDWH0D
地址/住址:泉州市丰泽区清源街道田边社区普贤路579号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5日对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清源街道田边社区普贤路579号的丰泽区顺志机械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丰泽区顺志机械加工厂主要从事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零件、模具制造。生产工艺为:铁件→钻孔、打磨、线切割,线切割使用广泉牌线切割机床工作液(DX-2型)、知润电火花线切割工作液。检查发现你单位“线切割机”产生的黑色粘稠油状物质有溢流痕迹,厂房外雨水沟内、排水渠内也为相同性状的黑色粘稠油状液体。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黑色粘稠油状液体类别疑似HWO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者乳化液。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5日,本机关制作的《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两份、现场照片证据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2.2026年5月25日,你本人提供的丰泽区顺志机械加工厂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人陈三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鉴于你加工厂厂房外雨水沟内、排水渠内黑色粘稠油状液体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加工厂厂房外雨水沟内黑色粘稠油状液体和底泥予以清理并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6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物品存放于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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