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份行政处罚情况
2021-11-04 10:00 阅读人数:1

202110月份行政处罚情况

10月份行政处罚2

 

序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污染性质

处罚情况

罚款金额

办理

情况

1

泉州恒星印刷有限公司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罚款贰拾壹万柒仟捌佰贰拾元整

已执行

2

泉州日成彩印有限公司

 

违反大气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

罚款贰万叁仟柒佰捌拾元整

已执行

 

 

 


闽泉环罚〔2021〕420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恒星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86935****

法定代表人:谢帆

详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顺路

 

当事人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顺路,主要从事印刷制品的生产。主要工艺为:双胶纸、无碳纸印刷模切成型。2021年7月29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一楼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二楼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当事人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通过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审批(文号:泉丰环评2020〕表8号),2020年6月投产至今,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谢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企业类型;

4.《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一组(共六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6. 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丰环评〔2020〕表8号),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7.当事人与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验收进展情况。

20219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告〔202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主观上无违法行为故意;2.排污少,未造成不良影响,属于情节轻微;3.处罚过重,企业已变卖设备、辞退员工、停产停工;4.无力支付高额罚款。请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一是当事人提出主观上无违法行为故意,有《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第三方技术服务合同相互印证,对该意见予以采纳,裁量“主观过错程度”因素认定为“过失”;二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认定应以现场检查情况为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且于2020年6月投产至今,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上述事实,执法人员已于现场检查时进行拍照取证,与现场制作的《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相互印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罚金额是严格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你单位提出的变卖设备、停产停工、无力支付等理由亦不能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下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丰环责改字[2021]11号),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壹万柒仟捌佰贰拾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法规股(地址:泉州市区津淮街东段源霞路西侧环保大楼;联系电话:22565292)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5日     

 

 

 

 

 

 

 

 

 

 

 

 

 

 

闽泉环罚〔2021〕429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日成彩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33****

法定代表人:李聪贤

详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惠路中段

 

当事人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惠路中段,主要从事纸制品印刷加工制作。主要工艺为:原材料裁板印刷压痕装订成品。2021年8月10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印刷机台正在作业。现场检查时发现:印刷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项目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UV+活性碳)未同时开启使用,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聪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李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4.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企业类型;

5.《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一组(共六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7.当事人《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泉丰政环[2011]审表20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要求

202110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环罚告〔2021〕9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下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丰环责改字〔2021〕12号),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叁仟柒佰捌拾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法规股(地址:泉州市区津淮街东段源霞路西侧环保大楼;联系电话:22565292)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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