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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裁决内容)-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696-1号、第696-2号
2025-08-20 17:28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泉州瑞康医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嘉伟、杨建锋、林俊杰与被申请人泉州瑞康医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696-1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696-2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696-1裁决书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泉州瑞康医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嘉伟未休年假工资3034.48元;二、驳回申请人陈嘉伟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696-2裁决书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泉州瑞康医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嘉伟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10日期间工资66666.67元;二、被申请人泉州瑞康医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建锋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11日期间工资61593.13元;三、被申请人泉州瑞康医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林俊杰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工资156000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人:小朱,联系电话:0595-22505370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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