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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裁决内容)-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481号
2025-07-16 15:39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福建省天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泉州辰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敏川、陈琳瑜、陈晓玲、郭昌林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天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泉州辰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赔偿、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481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福建省天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泉州辰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敏川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的工资3800元;二、被申请人福建省天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泉州辰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敏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00元;三、被申请人福建省天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泉州辰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敏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900元;四、被申请人福建省天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泉州辰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琳瑜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的工资3477元;五、被申请人福建省天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泉州辰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琳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00元;六、被申请人福建省天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泉州辰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琳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880元;七、被申请人福建省天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泉州辰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晓玲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工资4497元;八、被申请人福建省天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泉州辰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晓玲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23元;九、被申请人福建省天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泉州辰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晓玲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00元;十、确认申请人郭昌林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天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泉州辰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11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十一、被申请人福建省天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泉州辰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郭昌林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6日的工资8126.66元;十二、被申请人福建省天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泉州辰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郭昌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300元;十三、被申请人福建省天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泉州辰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郭昌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300元。本裁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项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第十项为非终局裁决,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人:小黄,联系电话:0595-2250537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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