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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裁决内容)-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474-1号、第474-2号
2025-06-20 10:34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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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姚顺兰、王莎莎、杨丽贞、洪晓梅与被申请人上海永嘉信风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嘉信风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474-1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474-2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474-1裁决书裁决事项为:一、两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姚顺兰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未结工资8390.87元;二、两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莎莎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未结工资8528.72元;三、两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丽贞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未结工资7862.09元;四、两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洪晓梅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未结工资6067.53元;五、两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洪晓梅离职补偿金20066元;六、驳回申请人姚顺兰、王莎莎关于支付2024年10月社保公积金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474-2裁决书裁决事项为: 一、两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姚顺兰离职补偿金55838元;二、两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莎莎离职补偿金98594元;三、两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丽贞离职补偿金51330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人:小高,联系电话:0595-22505370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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