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福建华地软件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许隆隆、李辉镇、李志扬、陈树雄、纪晓荣与被申请人福建华地软件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316-1号、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316-2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316-1号裁决事项为:一、驳回申请人许隆隆关于缴纳医保、社保、公积金的仲裁请求;二、驳回申请人李辉镇关于缴纳医保、社保、公积金的仲裁请求;三、驳回申请人李志扬关于补交公积金、社保、医保的仲裁请求;四、驳回申请人陈树雄关于缴纳公积金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316-2号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福建华地软件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许隆隆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工资34517.3元;二、被申请人福建华地软件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辉镇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12日工资32805.9元;三、被申请人福建华地软件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扬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12日工资29238.9元;四、被申请人福建华地软件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树雄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12日工资80333.09元;五、被申请人福建华地软件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纪晓荣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12日工资39501.17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人:小高,联系电话:0595-22505370。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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