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福建鑫科投资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莹与被申请人福建鑫科投资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因劳动报酬、赔偿、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142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福建鑫科投资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7484.80元;二、被申请人福建鑫科投资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莹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609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人:小伍,联系电话:0595-2250537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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