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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裁决内容)-泉丰劳人仲案字〔2024〕第866号
2024-12-10 10:26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厦门市羋匠美容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全雯雪、叶丽、涂秀婉、蔡艺芬、涂珍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羋匠美容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4〕第866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厦门市羋匠美容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全雯雪2024年7月1日至8月9日工资14769元;二、被申请人厦门市羋匠美容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全雯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623元;三、被申请人厦门市羋匠美容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叶丽2024年7月1日至8月9日工资13412.17元;四、被申请人厦门市羋匠美容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叶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000元;五、被申请人厦门市羋匠美容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涂秀婉2024年7月1日至8月9日工资11921元;六、被申请人厦门市羋匠美容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涂秀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00元;七、被申请人厦门市羋匠美容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涂珍珠2024年7月1日至8月9日工资13066.1元;八、被申请人厦门市羋匠美容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涂珍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000元;九、被申请人厦门市羋匠美容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蔡艺芬2024年7月1日至7月19日工资5932.59元;十、被申请人厦门市羋匠美容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蔡艺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725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595-22505370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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