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市聚星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镟诗、曾仕泽与被申请人泉州市聚星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赔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4〕第676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泉州市聚星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镟诗工资3500元;二、被申请人泉州市聚星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镟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00元;三、被申请人泉州市聚星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曾仕泽工资4335.1元;四、被申请人泉州市聚星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曾仕泽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17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595-22505370。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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