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市苗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丽棉与被申请人泉州市苗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赔偿、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3]第556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1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三、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4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0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595-2250537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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