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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丰劳人仲案字[2021]第130号裁决公告函(1)
2021-06-08 10:35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福建省泉州淘梦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张华莺、宋碧云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的泉丰劳人仲案字[2021]第13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淘梦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张华莺工资2215元;2、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淘梦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宋碧云工资9500元;3、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淘梦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宋碧云个人垫资未报销费用7844.90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灯福街61号,联系人:小伍,联系电话:22505371)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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