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石工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委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尤晋良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泉丰劳人仲案字[2020]第34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泉州市石工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尤晋良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未结工资29112元;2、被申请人泉州市石工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尤晋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7612元;3、确认申请人尤晋良与被申请人泉州市石工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23日起解除劳动关系;4、被申请人泉州市石工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尤晋良经济补偿金7666.3元。本裁决第1-3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决第4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灯福街61号,联系人:小谢,联系电话:22505371)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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