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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丰政综〔2019〕115号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西华洋滞洪片区(丰泽段)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通告
2019-10-08 10:00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

西华洋滞洪片区(丰泽段)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丰泽区人民政府依法将《泉州市丰泽区西华洋滞洪片区(丰泽段)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于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意见、建议90条(有重复意见),归纳意见36条。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归纳整理的征求意见和对《方案》拟作出的修改意见回复公告如下:

一、住宅部分被征收人的主要意见和对《方案》拟作出的修改意见

1.关于要求提高住宅、装修以及附属物补偿单价,民宅的货币补偿单价要参照周边商品房售价或参照商品房价格略作合理调整的问题。

回复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选取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补偿基准价的评估,通过截尾均值的方式确定本《方案》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补偿参考价,且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补偿参考价依法报泉州市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鉴定认可的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参考价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

2.关于要求被征收房屋不论是否办理产权登记,有否持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不论基建时间,都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偿的问题。

回复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关于要求选择产权调换面积不受360㎡、450m2限制,补偿面积上不封顶的问题。

回复意见: 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及《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4.关于要求提高临时过渡补助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问题。

回复意见: 本片区房屋征收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8元/·月、搬迁费标准按5元/·次,与泉州市中心市区各片区现行实施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费保持一致。

5.关于要求被征用土地应按照国家土地赔偿方案赔偿的问题。

回复意见:按照《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6.关于要求历史较久的老房房屋拆迁补偿面积按1:1.5进行赔偿,总一层的房屋拆迁补偿面积按1:1.5赔偿问题。

回复意见:《方案》中被征收各类住宅货币征收补偿单价已明确规定。

7.关于要求部分选择产权调换,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也应按每平方米货币补偿单价20%进行奖励的问题。

回复意见: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8.关于要求手续范围内加层的(不管年限),应给予产权面积补偿的问题。

回复意见:对于手续不完整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将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9.关于临街底层住宅改为店面使用且实际经营的,要求按经营性店面补偿的问题。

回复意见:店面是指产权登记明确载明为店面的场所。正在从事经营的用房没有产权登记或产权登记簿没有明确载明为店面的不能按店面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10.关于要求公共设施、公共财产、公共场地道路等征收补偿应予以评估补偿的问题。

回复意见:按照《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1.关于要求2010年5月以后建筑按1500元/平方米补偿的问题。

回复意见:对于手续不完整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将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12.关于要求“先补偿、后搬迁”的问题。

回复意见: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搬迁和补偿的规定执行。

13.关于要求明确安置地点,公示余量安置房明细表、安置房房型的问题。

回复意见:在征收范围内安置房建设应服从片区改造规划。同时为考虑片区内部分被征收人现房安置的需求,市、区两级指挥部将陆续公布余量安置房明细表,供被征收人选择。

14.关于要求取消安置房互补差价的问题。

回复意见:目前房屋征收产权调换的基本原则是实行房屋等价置换,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实施两者的价值置换,并按“多还少补”的原则结算差价。

15.关于要求安置房的价格应适当调低的问题。

回复意见:安置房价格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经泉州市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认可。

16.关于要求每个产权户就地安置一套不超过144平方米的商品房的问题。

回复意见:按照本《方案》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7.关于要求征迁补偿资金应足额到位,并公示资金到位情况的问题。

回复意见:市指挥部、项目业主将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18.关于要求出示该项目征地批文,公示规划设计图及征收目的的问题。

回复意见:本项目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实行“六公开、二监督”的制度。通过公示栏、宣传材料等形式,将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工作流程、征收补偿、选房顺序、安置情况等事项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19.关于要求住宅拆迁范围内住宅与住宅之间的空地及道路归属社区居民所有的问题。

回复意见:按照《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0.关于祠堂、祖厝、迁墓的征收问题。

回复意见:祠堂、祖厝、迁墓等征收应服从片区改造规划。

21.关于办理房产证免除任何税费及手续费的问题。

回复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执行。

22.关于拆迁户两年内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一年内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要有相应的购房补助的问题。

回复意见: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3.关于拆除后重建规划应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被征收户子女享有优先就读的权利,以解决回迁入住的居民教育的问题。

回复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教育政策执行。

24.关于要求帮忙解决老人临时过渡问题,建一座老人养老院或临时安置场所的问题。

回复意见:被征收人按时签约并腾空的,对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年满55周岁的女性给予一定生活费补助;且市区两级指挥部将陆续公布余量安置房(现房)供被征收人选择。

25.关于仓库出租房收入用于每年发放老人生活津贴费,要求按原面积回拨一块地作为建造仓库或出租房用地的问题。

回复意见:按《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关于要求给予低保户、住宅困难户予以适当照顾的问题。

回复意见:本项目对低保户、住房困难户给予优惠照顾,具体如下: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且在中心市区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若其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则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补足。前款所称的“人均”的计算公式为:人均建筑面积=认定的可以补偿建筑面积÷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户口簿记载的人口数(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户口簿记载的人口需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直系亲属且为常住人口)。且对于住房困难户的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对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二、企业部分被征收人的主要意见和对《方案》拟作出的修改意见

27.关于企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不符合实际,厂房土地价格过低,应与当前市场价格相符的问题。

回复意见:根据《泉州市中心市区2017年度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应用方案》的基准地价作为土地补偿的参考价,被征收人也可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8.关于认为企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标准过低,补偿金额不能购置到与现有类似地段的房地产,也无法重建厂房的问题。

回复意见:企业厂房的货币补偿标准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经泉州市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认可。

29.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偏低,且建议停产停业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用补偿时间建议延长至两年的问题。

回复意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及临时安置费用补偿标准系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制定。

30.关于机械机器等设备搬迁补偿价格偏低的问题。

回复意见:可依法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机械机器等设备所需的搬迁费用进行评估。

31.关于企业用房中作为宿舍、办公楼的补偿标准应高于普通的厂房、仓库的问题。

回复意见:按照《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32.关于厂房临街店面长期是作为店面使用,也应按其实际使用用途确认为店面,按店面补偿的问题。

回复意见:店面是指产权登记明确载明为店面的场所。

33.关于工厂宿舍楼实质作为住宅使用,应按其实际使用用途视为住宅,并允许参与产权置换的问题。

回复意见: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认定依据: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或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34.关于建议企业补偿款应将税费考虑在内,申请免缴或补偿款上浮20%的问题。

回复意见:《方案》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在签约期限内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按期限签约并搬迁腾空的,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给予每平方米评估价值单价1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

35.关于地下室(隐蔽工程)要求每平方按1万元计算的问题。

回复意见:按《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36.关于被征收企业要求政府应规划企业、工业用地,统一建设厂房,供被拆迁的厂房业主以产权置换方式进行安置或规划企业自主改造,允许采用协议出让供地等多种方式满足企业实际的用地需求的问题。

回复意见: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城市规划调整确实无法对被征收企业经营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

特此通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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