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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泉丰政行复〔2022〕85号)
2023-03-29 09:29 阅读人数:1
                     

        

                       

行政复议决定书

 

                             泉丰政行复〔202285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瑞祥西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康招传,职务: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020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不服2022年12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本机关2022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于2022年10月20日通过电子邮箱作出的答复;

2、责令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项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福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存在未经申请人允许向申请人发送广告、未明示短信内容提供者的名称的行为、未履行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43条、第45条的规定情形。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福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以帮助申请人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经查询挂号信函于2022年9月22日被签收。后收到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通过电子邮箱作出的回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一、被申请人未履行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1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8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自挂号信签收之日至现在已经超过3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未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2.被申请人的回复中不涉及是否立案的决定

3.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与其是否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无任何关系。例如,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在3000元以下的案件就可以不予立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决定后也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所以申请人无法推测出本案有无立案。

、涉案短信息属于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符合《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对广告的定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具有监管职责。

1.《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

2.《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3.依据《广告法》第6条、第43条、第45条、第53条、第63条和第64条的规定,《广告法》中对广告违法行为人区分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本案中被举报人管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广告发布者(即电信业务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对其具有监管职责。

4.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序号128、序号130可看出来,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规定的情形均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申请人既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也是行政告知行为的相对人,所以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生活安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受到侵害,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原告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二)项的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属于行政告知行为的相对人。

申请人称:

一、举报件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9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邮寄反映“举报福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投诉举报事项。

二、举报件核实情况

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信函涉及举报的线索转交给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以下简称执法三大队办理。

执法三大队经核查后反馈,申请人提供的151********手机号码所接收到的短信,确系被举报人发送的“拼多多”平台商业短信。被举报人福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拼多多”平台商业短信息分发和递送业务的电信业务服务商。151********号码的手机用户为“拼多多”注册会员,在注册时已经同意“拼多多”平台取得会员用户授权的信息,提取会员的偏好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匹配会员可能感兴趣的商品/服务或其他信息,对展示的商品/服务或其他信息进行排序,向会员发出商业性短信息。因此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并不违反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第十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和第二十七条“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或者收到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中心举报”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其举报材料中提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电信业务资源综合查询系统的“码号查询”截图及被申请人的核查情况,被举报人福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为短信息类服务接入代码“1069****”的使用单位,被申请人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回复其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并不存在法律依据上的错误。

三、被申请人已按规定要求履行了告知义务

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寄出的挂号信后.执法三大队根据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依据,对该举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2年10月8日15时54分向举报人151********的手机号码发送了《不予立案告知书》的通知短信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2022年10月20日,应申请人的要求再次发送电子邮件发送至申请人电子邮箱予以告知。上述2次答复时限均未超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关于答复申请人的有关时限的要求

四、申请人无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本案的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能否提起行政复议需具备两项条件一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二是申请人与举报处理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李某某提供的举报资料涉及的151********号码的手机用户为“拼多多”注册会员,授权“拼多多”平台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被举报人福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经工信部门许可,为“拼多多”平台商业短信息分发和递送业务的电信业务服务商。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被申请人不认为举报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被举报人的侵犯。因此,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与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也不具有行政复议法所指的利害关系。

综上,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答复申请人,答复内容法律依据不存在错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犯,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无论处理与否、如何处理,均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另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告知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定的告知义务。因此,申请人对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0日对投诉举报事项举报福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答复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第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9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福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存在未经申请人允许向申请人发送广告、未明示短信内容提供者的名称的行为、未履行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予以处置该举报信函2022年9月22日被签收。

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举报线索转递给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办理。经核查,申请人提供的151********手机号码所接收到的短信,确系被举报人发送的“拼多多”平台商业短信。被举报人福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拼多多”平台商业短信息分发和递送业务的电信业务服务商。2022年108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根据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依据,对该举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2年10月8日15时54分向举报人151********的手机号码发送了标题为《不予立案告知书》的通知短信。2022年10月20日,应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再次发送电子邮件发送至申请人电子邮箱予以告知。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本案的焦点是:

一是被申请人对涉嫌违法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行为是否具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的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具有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被举报对象有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处在证件有效期内,其系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而非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申请人举报的涉嫌违法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行为”应由电信管理机构管辖,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二是被申请人于20221020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是否适当?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信后第一时间将违法线索转递给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处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亦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短信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其可向具有法定职责的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处理中心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将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处置结果以答复的形式再次予以告知,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32月2


(附)本案引用的部分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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