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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泉丰政行复〔2022〕60号)
2022-11-18 09:52 阅读人数:1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泉丰政行复〔2022〕60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31号政府公务大楼东楼4楼。

  法定代表人:叶伟廷,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针对其提交的关于泉州市丰泽区某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处理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重新核查,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拖沓处理,未调查全部违规行为。

  2022年5月30日,申请人第一次通过12345平台投诉。

  2022年6月16日,申请人收到短信通知,内容为被申请人处理完毕,但没有任何处理意见,也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在此期间致电申请人了解情况,申请人只好重新投诉。

  2022年6月23日,申请人收到处理结果为被投诉人证件齐全。但此处理结果,属于答非所问。1.申请人从来没有投诉过该医院证件有问题。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却是查此医院证件齐全。2.申请人投诉的内容是此医院没有提供病例、处方笺、隐瞒药名、伪造诊断结果。但执法人员没有对这些违法行为作出任何处理意见。3.被申请人上传了一份附件作为交代--《聪聪病例经过报告》,但这份报告只是医生蔡某的自述。存在诸多不实,甚至还伪造了3份文件:分别是有手写签名的病例1份、处方笺2份,犬种年龄都与实际不符。

  2022年7月4日,申请人再次投诉,被申请人才最终对被投诉人在2022年5月4日为宠物主提供动物诊疗服务中,未开具病例、处方笺,给予口头警告。但依然没有仔细核查其中种种漏洞。

  申请人拒绝此方案,因为始终没有对伪造诊断结果进行审查。期间,执法人员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明确表示医生隐瞒药名、伪造诊断结果都没有得到处理。执法人员电话中称,被投诉人兽医蔡某跟申请人告知了药物名称,且有微信聊天记录佐证。首先,蔡某从未主动告知申请人药名,都是申请人自己问的药名,而且前后两次告知的药名不一样,2022年5月4日药名是dh3000,2022年5月27日药名是复方甘草酸苷片。蔡某只给执法人员看了其中一条,就被采信了,执法人员办案敷衍了事,且具有偏向性。

  至于,爱德士造假一事,申请人认为执法人员未履行其监管核查职责,采信蔡某无凭无据一面之词。作为监管人员,把有标准化准则的技术规范混淆为每个医生都可以有自己的看法,是不妥的,不光不捍卫技术规范,还为医生开脱,将医生破坏技术规范的违规行为合理化,并让申请人找第三方走司法,变相升级消费者维权门槛。于是,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表示执法人员未对全部事实进行核查,不接受此方案。

  2022年7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给我最终回复:维持7月4日的处理办法,仅给予不开处方笺的口头警告,若不接受走司法解决。在整个过程中,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审查、监管的管理职责,罔顾证据,放任违规医生逃脱监管。

  被申请人应核查,但未核查或核查不彻底的有以下几点技术规范:

  1.蔡某所称爱德士认定其合规达标、对其出具检查结果认可的证据,蔡某并未提供。被申请人需核实,因为爱德士表示他们仅保证这份报告中“检测结果”这一栏数据的真实性。

  2.爱德士范围值取值规范是否如蔡某所说1岁以下归为幼犬,蔡某从百度搜来的泛泛说法(非专业文献),称申请人的狗1岁才成年,所以他按1岁去分类,还称大型犬1.5-2岁成年,所以他给大型犬按1.5-2岁以下也按幼犬去取值,请务必与爱德士确认,爱德士是否认可他这样取值。

  3.蔡某仅凭单一指数,没做任何其他测试,就给动物确诊肝炎。但在爱德士的操作指南中,明确写明单项指数要结合其他指数和检测,方能准确确诊疾病,请与爱德士确认他们的操作指南中是否写明了这条操作规范。

  4.蔡某将申请人9月龄的玩具贵宾犬错误划分到幼犬分类,并解释因为申请人的狗吃的是幼犬粮,不是成犬粮,请务必与爱德士核查。

  二、被投诉人违规行为汇总

  蔡某在2022年5月4日接诊时,有步骤地使用一系列不规范操作——无病例、无处方笺,无真实明细的收费票据,为误诊不留证据,为消费者制造维权难度做了完整的闭环铺垫。

  1.实付金额为0的收费小票。蔡某的这一系列操作没有病例,没有处方笺,出具虚假报告已付款但却显示未收款、实付金额0没有对应真实明细的收费小票,没有流水号,没有操作人药品包装上没有药名,装着没有告知药名的散装药片微信问了2次,药名都不一样。

  2.蔡某的很多语言都前后矛盾,频繁说谎,不能自圆其说。(1)明明确诊肝炎,后来对农业局改口为疑似肝炎。蔡某在写给被申请人的自述中谎称其对申请人说的是疑似肝炎,经过申请人同意给开了药,但事实上,他对申请人说的就是肝炎,而不是疑似。(2)关于缺钙的误诊,对被申请人谎称经过申请人认同。蔡某在给被申请人的陈述中称:“经过了解后发现宠物主人从来没有给宠物吃过钙片,结合触诊发现的结果,一侧骸骨有轻微的移动脱位情况,告知宠物主人,这只宠物可能因为它品种的特异性,会有常见的关节问题,建议可以适当补充软骨素或者钙片。当天男主人经过沟通后不能做出其他决定,之后我便和宠物女主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她表示理解,并接受了当天的诊疗。”这个补钙的建议,申请人一直存疑,蔡某说申请人表示理解,是不实的,申请人虽然没有给小狗吃过钙片,但一直喂的是有特别添加过钙,且遵循钙磷比例的狗粮,申请人之前也做过功课,滨骨脱位不能补钙,只能补软骨素,否则会造成不可逆的损伤,因为蔡某非常肯定说吃钙片,于是申请人在微信上还特别就此事跟蔡某讨论过,直到确认蔡某说不出任何医学依据后,最终申请人选择不给宠物吃。后来申请人去别的医院重新做了全套生化,特别测了血钙,测血钙的结论也不缺钙。

  3.爱德士从未对蔡某的“检查结果”做过合规证言。虽然蔡某有大量前后不一致的谎言,但被申请人执法者不愿介入调查,爱德士也没有针对普通消费者的咨询渠道,为了了解真相,搞清楚爱德士的操作规范,申请人只能通过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局,与爱德士技术顾问和市场负责人取得联系,要求爱德士对我公布其设备的操作规范,爱德士在了解到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后,逐一解释了相关操作规范,以及他们所指的操作合规和蔡某所指并不一样。蔡某在给被申请人的陈述中写道:“对于此次的检查结果,我们也专门咨询过爱德士厂家的专家,对方表示我们的操作过程以及检查结果都是合规达标的,对我们出具的检查结果也表示认同。”这是不实的,属于借用同义词“检查结果”、“检测结果”混淆概念,一字之差,天壤之别。爱德士表示:爱德士认同合规达标的仅仅只是这份报告中“检测结果”这一栏数据,并不是蔡某口中的“检查结果”,更不是他对肝炎的解读,若确诊肝炎,要结合其他测试综合评估确诊。

  4.爱德士官方参考范围值选取规范,和蔡某所说的不一致。爱德士专家表示,爱德士机子给出的参考范围值选取,只按年龄选择,不按犬种区分,机子默认的数值为:6月龄以下归为幼犬、6月龄以上归为成犬、7岁以上归为老年犬。通常情况下都这样取值,但有一种特例,仅限于6-9月龄这个区间,如果这个区间的狗临床体格被评估为幼犬,可以被划分到幼犬分类。但爱德士也表示:对于6-9月龄这个特殊区间,如果医生进行体格评估后选幼犬参考值,爱德士无法判断医生的现场评估是否准确。所以,目前聪聪的这份报告,爱德士只保证“检测结果”这一栏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爱德士所谓的合规证言,仅仅特指“检测结果”这一栏数据,此合规认定,不包含对蔡某手动改变“参考范围值”、“医生个人解读”、“医生诊断结果”的合规认定。爱德士表示最终确诊某种疾病,需结合其他测试。

  在申请人发现蔡某将无任何肝炎症状的聪聪划分到幼犬参考范围值,并仅凭alt114u/I单一指数确诊肝炎,不符合爱德士官网操作指南中的描述,且他的取值规范也和爱德士表述不一致。然而他持续编造谎言称其与爱德士沟通过,并错误地将1岁以内的狗一刀切都归为幼犬,以喂的狗粮是幼犬粮去区分幼犬/成犬的划分,甚至大型犬1.5-2岁都会因为他的主观评估被划分到幼犬参考值区间,这与爱德士技术顾问告诉我的操作规范不光严重不符。

  在长宁区市场监督局的牵头下,申请人就此事咨询爱德士,爱德士承认,事发后,蔡某的确联系过爱德士,但当时蔡某的问题是:9月龄的狗,医生能否根据临床划分到幼犬区间?爱德士表示:他们专家回答可以,但仅限于对这个问题本身的认同。并不是对聪聪被划分到幼犬是否正确的认同,聪聪的体格是否属于幼犬?判断为幼犬的根据是什么?应该由医生给出合理解释。然而蔡某将9月龄聪聪评估为幼犬显然不是经过严谨的体格评估,而是笼统地将1岁以下的小型犬都错误归为幼犬,且连狗的犬种归类都搞错,将玩具体贵宾犬变造为标准体的标准去评估体格,显然有失真。

  5.捏造病因:仅凭单一数值确诊疾病,丙氨酸转移酶(ALT)指数的错误解读。蔡某将9月龄的狗错误划分到幼犬分类后,以爱德士生化报告上显示,申请人的狗ALT指数114u/L属于指标升高为由,诊断申请人的狗有肝炎、肝损伤。然而按照爱德士操作指南第31页描述,爱德士明确写道:单项化学检测应与其他检测结合使用,方可准确描述疾病特征,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活性通常应结合其他肝功能或损伤检测测定。所以,未结合其他指数、未进行补充性测试,未与以往数据对比,蔡某仅凭单一数值确诊,这个逻辑本身就不符合爱德士的使用说明。

  6.蔡某通过变造爱德士范围值选取到底误诊了多少宠物?如不纠正,必留隐患。蔡某在给被申请人的陈述中称:“爱德士生化把六个月以上年龄可以划分为成犬指标数据,斯玛特生化一岁以内划分幼犬指标数据,微纳芯生化一岁以内划分为幼犬指标数据。爱德士生化仪根据临床情况对年龄的设定,并没有把年龄和成犬幼犬的划分绑定在一起,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的。所以9个月可以选择成犬,也可以选择幼犬。”

  在此段陈述中,蔡某将爱德士机器的操作规范,妄图与其他牌子的机器混淆,套用其他牌子一岁以内划分幼犬的指标,这是非常离谱的狡辩。每台机器的操作规范,应与本品牌的操作规范一致,这是常识。爱德士的操作规范的确对6-9月龄的狗,允许医生通过体格评估更改区间,但绝不是照搬其他品牌的机器将1岁以内的犬种统统被错误归为幼犬。

  蔡某在给被申请人的陈述中称:“在诊疗的过程中发现了宠物主人喂养的问题和宠物本身生长发育已经出现的骨骼问题,再结合生化检查报告单中异常的指标,所以我告知宠物主人需要先调理。”

  以上陈述是他惯用的捏造病因,首先异常指标是错误划分范围值所致,其次聪聪肩高28cm以下,属于玩具贵宾犬,蔡某将其错误分至标准体贵宾犬(肩高38cm以上),品种都搞错,其后续解读也不可能准确。在诊疗过程中,蔡某曾夸张地说申请人喂得太少,这就是他所谓的喂养问题,申请人说聪聪吃的是渴望幼犬粮,都是按照渴望品牌建议的喂食量去喂食的,蔡某让我申请人可以按照品牌建议喂食量的2倍去喂食,渴望狗粮都有严格配比,允许浮动20%的量,但蔡某建议2倍过于夸张,在申请人问他什么导致狗肝炎时,他解释不要喂人吃的食物,申请人答从来没喂过,这方面特别注意,他又说肯定趁申请人不注意吃了。然而申请人平时格外在意,也学习过相关知识,把聪聪的活动范围都用栅栏隔离,不可能让接触到有毒食物或人的食物。至于他所说的骨骼问题--骸骨脱位属于小型犬高发遗传,这种遗传问题和幼犬成犬的体格没有必然联系。蔡某当日很多没有理论依据支撑的诊断,申请人都深表怀疑,但之所以采信肝炎的诊断,是因为申请人没有想到爱德士报告上的取值可以被变造、医生可以不遵守技术规范随便胡乱解读。

  总结:申请人无法接受被申请人仅仅只对某某宠物医院未出具处方笺病例做出口头警告的处罚,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兽医违反技术规范,故意以假充真的变造数据,及衍生出来的误诊未依法核查,蔡某在微信上曾透露他对其他狗也如此评估,希望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责任,重新核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以假充真做出退一赔三的赔偿性处罚。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有提到,兽医需遵守的法律法规,不止《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也需要遵守技术规范、其他法律法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有处罚权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经营者交易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制止、惩处经营者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并非对某某宠物医院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亦不享有丰泽区农业农村执法工作之职权,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依法不应予以受理。

  申请人所提出的主要诉求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对某某宠物医院仅做出口头警告、未对全部违规行为进行核查。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改革>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7号)之规定,市级已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即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并就农业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交由农业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整合后,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机构不得再行使行政执法权。另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53号)之规定,丰泽区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工作应由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承担。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接到丰泽区12345热线中心接转申请人的前述反映事项后,及时将前述线索通报于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进行处理,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经调查后认定某某宠物医院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存在未规范使用处方笺的情形,并于7月1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某某宠物医院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合前述内容可见,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所反映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主体,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为对象提出本复议申请,属于对象认定错误,依法应不予以受理。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反映事项及时进行了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向申请人予以反馈,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未依法履职之情形。

  首先,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对某某宠物医院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提出反映,2022年5月31日丰泽区12345热线中心批转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同日将线索通报反馈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进行处理。2022年6月2日,泉州市农业农村局答复称应由丰泽区主管部门进行负责后,被申请人及时联系并配合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对某某宠物医院进行查处,经调查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认定某某宠物医院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存在未规范使用处方笺的情形,并于2022年7月1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某某宠物医院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7月4日将前述情况回复于申请人,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亦主动协调申请人与某某宠物医院进行调解,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以对前述处理及回复内容不满意为由再次提出反映,被申请人亦进行了核实和调查,并于2022年6月23日回复于申请人。

  其次,被申请人提出本案反映的根本问题在于其认为某某宠物医院未出具处方笺,存在捏造病因或加大药量等欺诈性医疗行为,但如前所述,该宠物医院未规范使用处方笺问题已由被申请人线索通报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依法予以查处。而其反映的存在服务欺诈的行为,申请人亦已明确援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内容,亦不属于农业农村行政执法范畴。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针对行政处罚的复议请求以被申请人为对象,是对象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情况之处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4日,申请人带其宠物狗到某某宠物医院就诊。2022年5月30日,申请人通过泉州12345便民服务平台投诉该宠物医院存在没有规范的诊断病历和医嘱、隐瞒药名、捏造事实、欺诈等违法行为(诉求编号QZ220530015**)。2022年5月31日,12345热线中心将该投诉件批转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同日将线索转递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进行处理。2022年6月2日,泉州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泉州12345便民服务平台答复申请人称应由丰泽区主管部门负责。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以对前述投诉件处理不满意为由再次进行投诉(诉求编号QZ220610007**)。2022年6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答复申请人关于该宠物医院相关资质、兽医师资质、现场查看的具体情况,并表示将积极协调化解矛盾。2022年7月1日,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经调查认定某某宠物医院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存在未规范使用处方笺的情形,责令某某宠物医院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7月4日将前述情况告知申请人。2022年7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答复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配合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的处理情况,并表示协调宠物医院给出了两个解决方案,包括给宠物重新进行全套生化检测和退还2022年5月4日全部诊疗费用。2022年8月30日,申请人对该处理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改革>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7号)规定:“按照一个部门原则上设立一支执法队伍要求,将兽医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生猪屠宰、种畜禽、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植物检验检疫和农村(社区)集体“三资”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进行剥离,交由整合组建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行政执法职责整合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机构不得再行使行政执法权。”《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53号)规定,丰泽区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工作应由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承担。

  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对某某宠物医院仅做出口头警告、未对全部违规行为进行核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接到12345热线中心接转申请人的前述反映事项后,当日将前述线索转递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进行处理,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经调查后认定某某宠物医院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存在未规范使用处方笺的情形,并于7月1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某某宠物医院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此,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并非申请人所反映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不属于适格的被申请人。

  依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改革>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7号)和《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53号)相关规定,对某某宠物医院具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权利的主体为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为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的派出机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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