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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泉州市丰泽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泉丰(消)行罚决字〔2021〕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1年10月19日前作出。
2021年9月17日,本机关向你邮寄《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书》(泉丰政行复〔2021〕16号),邮局未能妥投,将信件退回本机关,本机关拨打你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因无法采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书》(泉丰政行复〔2021〕16号)。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泉州市丰泽区司法局(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北路6号司法局4楼)领取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书,逾期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书》(泉丰政行复〔2021〕16号)
联系电话:0595-22172377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