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区政府第八十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近期印发了《泉州市丰泽区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丰泽区从事海上休闲活动船舶安全管理,规范营运秩序,保障游客、船员、船舶安全,促进海上休闲活动新业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系列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全区从事海上休闲活动船舶的安全管理,提升海上休闲活动船舶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海上休闲活动新业态健康发展,为我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创新升级营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三、工作进展
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区农林水局牵头修订《暂行办法》(初稿),协同区直相关单位、涉渔街道、丰泽海事处等共同商讨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经营管理、航行安全、安全管理等内容,由区文体旅游局牵头后续修订校稿工作,形成《暂行办法》(送审稿)。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经区政府第八十五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暂行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止。
五、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文件内容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令公布,结合我区实际,重点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构建联动监管体系
1.政府统筹。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属地主管、企业主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由丰泽区人民政府建立从事休闲活动船舶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实施辖区从事海上休闲活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事故调查。
2.部门协同。公安、住建、农水、自然资源、文旅、应急、海事等多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协同做好对从事海上休闲活动船舶的监管工作。并建立部门间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由相关部门联合对船舶、停靠码头(临时停靠点)、浮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在节假日、周末或旅游高峰期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二)规范船舶经营活动
1.规范主体。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海上休闲活动船舶经营人应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符合相关条件。鼓励街道办事处、国企或其他企业成立休闲船舶运营公司,鼓励和支持海上休闲活动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正规化经营。
2.明确流程。经营海上休闲活动的企业、合作社等组织,均应向所对应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船舶清单、人员资质、安全预案等有关材料。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船舶经营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更。
(三)筑牢航行安全防线
1.船舶要求。用于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由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备案、发证、变更的主要依据。用于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应当依法登记,并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按照规定标识船名、船籍港、核载人数。以及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2.航行区域。区政府组织区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农水、文旅、应急、市场、城管、海事等部门划定海上休闲活动水域,设置水域边界标识或者电子围栏,确定活动水域内可活动的船舶类型、可容纳的船舶数量,规划配套的船舶靠泊设施和停泊点。
3.航行安全。运营企业对所属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在相关行业部门的指导下,完成船舶检验、备案登记、档案管理、定位跟踪、实时通讯、出入港报备、航区气象提醒、运行情况监测、安全风险预警、事故(隐患)整改及相关证件(许可、证书)的办理工作,配合海事事故调查及海上救援工作。
六、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595-22155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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