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遏制以项目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行为,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处置情况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70号)工作要求,我区制定《泉州市丰泽区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机制(试行)》。
二、范围期限
本文件自2024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1日止。
三、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属于国有资源,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等名义非法开采。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土资源。
2.处置范围:包括已完成用地报批手续且拟出让(划拨)地块、收储地块和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等项目实施场地平整后剩余的砂石;依法批准的房屋、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建设、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工程中采挖的砂石;经批准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市政工程、河道清淤等工程项目中采挖的砂石;行政执法中查扣罚没的私挖盗采的砂石、河砂、海砂等砂石料资源。
3.处置主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剩余砂石土由市属国企或区属国企依程序处置,其余项目均由区国投集团处置。
4.处置程序:包括确定砂石量、确定出让起始价、编制处置方案、实施公开出让、规范收益管理等环节。
5.处置要求:明确处置竞得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其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建设施工)方案等相关要求,按期完成处置工作,并做好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工作。
6.监管职责:明确各街道办事处、项目属地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监管职责。
7.其他事项:对本通知实施前已处置但尚未完成的、已供地但未处置的地块、大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剩余砂石土、保密、军事、应急、特殊性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等特殊情况的处理做出规定。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郑舒婕,联系电话:0595-22769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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