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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11-29 17:15 阅读人数:1
 泉工审办〔20214 

市工改办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工改办: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建设项目审批受理前服务最优、受理后时间最短,市工改办牵头对《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改革方案(试行)》进行优化调整,编制《泉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并征求相关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制度改革领小组办公室 

                         (泉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代章)      

                         2021820日             

 

泉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4 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建审改函202111 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审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审改函202125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和<2021年泉州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12 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的 

  联合验收充分运用“多测合一”的成果,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联合验收,减少建设单位多头申报、各部门多头分验,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速度,促使建设项目早日投入使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 

  1.细则用于我市范围内尚未申请联合验收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联合验收单位:市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人防办、通信发展管理办、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泉州分公司、自来水公司、国网泉州供电公司、燃气公司。 

  3.联合验收事项具体如下:①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③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④建设工程档案验收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市政公用服务纳入联合验收阶段。 

  4.简化工程验收。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筑,其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外立面、不改变建筑结构、不改变房屋用途的装饰装修,无需联合验收。 

  三、验收时限 

  联合竣工验收阶段总时限为7个工作日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4个工作日 

  四、验收及备案条件 

  (一)原则上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防空地下室审批明确的建设范围应申请联合验收。对规模较大的工程,经相关部门同意可申请分阶段验收 

  (二)申请联合验收条件 

  1.建筑物(包括外立面装修)已施工完毕 

  2.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 

  3.道路已实施完毕 

  4.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及设施已按规定拆除 

  5.用地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已完成 

  6.市政基础设施按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电网络、通信等有关批复实施完毕,地下管线已按规定完成测量 

  7.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8.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9.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10.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11.有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 

  12.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已缴款;属于易地建设的,易地建设费缴纳不足的已补缴易地建设费 

  13.列入泉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具有符合GB/T50328-2014《建设工程归档规范》标准的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已整理装订)和电子档案一套(含工程准备阶段、监理、施工、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文件及竣工图),并已移交至市城建档案馆 

  14.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或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文件)。报告(或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应经有关负责人,法人审核签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需提供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5.提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6.住宅工程还需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分户验收资料 

  (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联合验收阶段 

  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电网络、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联合验收阶段。申请联合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配合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相应工程建设及资料归集。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加强服务意识,靠前服务,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确保建设项目申报竣工联合验收前,水、电、燃气、广电网络、通信等均已完成各专项验收。 

  市县两级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电网络、通信等市政服务单位应在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工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若须在自建业务系统的办理的,应将自建业务系统与“市工建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确保市政公用服务数据推送至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五、办理流程 

  联合验收由市住建局牵头,使用“市工建系统”统一受理、统一验收、限时办结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建设类竣工验收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供现场咨询服务;各验收单位应规定时间参联合验收,及时提出验收意见,按规定出具专项验收结论。 

  )申报与受理 

  1.申请人登录“市工建系统”,按办事指南要求填写上传《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1)及申请材料,相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分为材料齐全满足要求、材料不齐全不满足要求两类。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均为材料齐全且满足要求的市住建局统一受理,并出具《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附件2 

  2.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为材料不齐全不满足要求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市工建系统”出具审查意见,市住建局不予受理出具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相关部门在承诺限期内未在“市工建系统”出具审查意见的,视同部门预审意见为材料齐全满足要求。 

  )现场验收 

  联合验收事项受理后,市住建局会相关验收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验收时间并在“市工建系统”登记,“市工建系统”自动生成《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现场勘察通知书》(附件3),在现场验收时间前1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短信提醒参验人员验收时间、地点等信息。 

  相关部门参验人员应准时到达项目现场参加联合验收。市住建局负责落实现场参验人员的签到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各专项检查验收工作。 

  联合验收结论 

  现场验收结束后,验收单位应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通过“市工建系统”明确验收意见,联合验收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1.联合验收合格 

  相关验收单位应承诺时限内依法出具专项验收合格结论文件或备案凭证(加盖验收单位公章)通过“市工建系统”推送给市住建局,且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符合要求,市住建局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市工建系统”自动生成《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附件4)。申请人可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批文。 

  2.联合验收不合格 

  一家或多家验收单位出具不合格意见的,不予备案相关验收单位在“市工建系统”上传现场验收整改意见,申请人可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文书 

  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联合验收。各验收单位如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初次验收结论,可不参加现场验收,并在系统确认验收合格意见;需现场复查的验收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现场联合验收。 

  六、市区联动 

  建立市区联动工作机制,统一市区两级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规程、验收文书等。涉及市、区两级联动验收的项目均通过“市工建系统”跨层级自动安排、流转。市管项目(市住建局核发施工许可的项目),由市直相关部门审核、受理,需区自然资源、区人防部门参与验收的;区管项目(各区住建局核发施工许可的项目),由区相关部门受理,需市直相关部门参与验收的 

  七、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参照实施《泉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暂行)》作废。 

    

  附件: 

  1.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 

  2.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 

  3.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现场勘察通知书 

  4.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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