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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2-11-27 23:15 阅读人数:1

  为全面提升丰泽区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助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发展直播电商新业态 

  (一)对获得主流平台授牌的直播基地牌照或相关认可的牌照,运营时间1年以上,直播基地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15间,机构注册活跃主播人数超过20人,签约丰泽辖区企业数超过10家的,年实际投资额(不含租金)超100万元以上的直播基地,按其年投资额(不含租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获得主流平台授牌的,为区内企业直播业务培育网红达人及策划的网红经纪公司,在丰泽区年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三)鼓励网红达人在丰泽区设立工作室,网红达人工作室在丰泽区年财政贡献3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四)对委托区内直播企业网红带货并在丰泽区新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不含已在区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区内企业新注册的关联企业),且在丰泽区年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对委托区内直播企业网红带货的原丰泽区内注册企业年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度比上一年度新增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该条款与销售额奖励条款不重复享受)。

  二、推动电商聚集发展 

  (五)对我区电子商务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相对集中,园区年财政贡献达100万元,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企业40家以上的园区,认定为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给予运营商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已获得往年电商园区规模奖励的园区可补充认定为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园,不再予以资金奖励)。

  (六)运营商为入驻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中心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免费提供第一年的注册场地托管及基础商务秘书服务,对运营商提供的第一年的免费注册场地托管及基础商务秘书服务给予适当补助,每新入驻(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家(以申报纳税为准),给予运营商最高不超过800元的资金补助(其中入驻个体300元/家,公司法人800元/家),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对新入驻区级以上电商示范园区(基地)或东海跨境电商生态圈的电商企业给予租金补贴,以其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凭证为据,按实际缴纳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鼓励区级以上电商示范园区(基地)及东海跨境电商生态圈的运营公司发挥主体作用,组织引导入驻企业依法纳统(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园区(基地、生态圈)内纳统企业累计超过5家且纳税数据申报半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商1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对新获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聚集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

  三、强化电商主体培育 

  (十)对首次网上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的电商企业或电商销售平台运营主体(企业)给予销售额0.1%的资金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网络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超过30%以上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度新增部分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十一)鼓励工业企业依托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支持工业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电子商务总部或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对从工业企业剥离的电商企业,首年年网上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销售额0.3%的资金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十二)鼓励电商非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新办理或变更为法人企业,指导限下电商企业在达到限上规模时及时转为限上企业。经确认为新增限上商贸(电商)企业,按照《丰泽区关于加快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泉丰政综〔2020〕44号)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积极引进区域外电商企业入驻我区,对入驻首年网络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年度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入驻首年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该条款与销售额奖励条款不重复享受)。

  (十四)经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完善电商服务体系 

  (十五)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代运营、分销应用、广告设计、网络推广、拍摄、物流、仓储、售后服务等外包服务,对年服务合同总金额超过500万元且年度财政贡献超15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合同金额1%的资金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六)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丰泽区设立全国性总部,正常经营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五、扶持跨境电商发展 

  (十七)加强跨境电商公共配套建设,对东海跨境电商生态圈运营服务中心年度新增投资额(规划设计、系统开发、软件购置、平台建设等费用)予以30%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鼓励第三方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企业报关报验、物流、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对其年度新增服务跨境电商企业10家且跨境出口额(需纳入海关统计)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按照当年度服务合同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九)积极培育跨境电商主体,对年度财政贡献超 2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当年度比上一年度新增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二十)加强跨境电商品牌培育,对当年度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的纳统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3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十一)降低跨境电商企业物流成本,对跨境电商企业支付国际快件、邮政小包(如EMS、DHL、UPS等)等年度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3%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二十二)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布局海外仓,对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自主建设仓储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租赁仓储面积达到600平方米以上的,且当年度实际投资额达到60万美元的项目,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不高于15万元资金补助。

  六、引进和培育电商人才 

  (二十三)推进校企合作,鼓励开展就业实训。对在区级以上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和东海跨境电商生态圈内的电商企业,接收签订园区合作院校的学生开展为期半年以上的电商实训,并接收就业(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实训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十四)积极培育电商人才,鼓励开展电商人才培训,提升技能水平,相关奖励措施按照《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十五)鼓励注册地在丰泽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并申报认定省、市人才项目,对申报认定省“百人计划”人才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对申报认定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的,按照第一层次5万元/人,第二层次3万元/人,第三层次1万元/人,第四至五层次3000元/人,第六至第七层次1000元/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其他人才奖励措施按照省、市、区相关人才政策规定执行。

  七、附则 

  (二十六)本意见适用于在丰泽区办理企业法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或通过9610申报出口的电子商务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涉黑企业除外)。

  (二十七)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我区已出台的相同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取最高给予奖励,不予重复享受;本文条款对企业的奖励标准包括上级政府文件同类项目要求区级配套出资的奖励额度。“一企一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相关奖励。

  (二十八)本意见中符合奖励对象的,由申报企业提出申请,经注册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初审(对申报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材料需核对原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再提交区商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最后由区商务局报区政府同意后兑现。

  (二十九)区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选择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专项审计验证,并出具审计验证报告。审计验证费一并纳入电子商务扶持资金款项。

  (三十)本措施有效期2年,《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丰泽区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泉丰政综〔2018〕207号)和《关于支持东海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圈发展九条措施》(泉丰政办综〔2018〕159号)同时废止。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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