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区商贸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促进商贸业转型升级,保持消费稳定增长,进一步增强商贸业对我区经济的拉动作用,特制订本措施。
一、鼓励商贸企业壮大经营规模,发挥大型商贸企业对经济的引领与支撑作用。(一)对年限上社消零售额达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4%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增长超过14%的部分,每增长3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二)对年限上批发业销售额达8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5%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增长超过25%的部分,每增长8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住宿餐饮企业调整经营策略和模式,尽快摆脱疫情造成的影响。(一)对年限上社消零售额达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4%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增长超过14%的部分,每增长200万元,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二)鼓励餐饮企业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加强合作,开展线上订餐、线下自提和无接触配送服务。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年度网络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给予网络销售额2%的奖励。
三、鼓励非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新办理或变更为法人企业,指导限下商贸企业在达到限上规模时及时转为限上企业,经确认为新增限上商贸企业,按照《丰泽区关于加快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泉丰政综〔2020〕44号)政策规定执行。
四、鼓励连锁商贸经营企业在丰泽设立区域总部,对在丰泽设立独立法人公司、直营门店总数5个以上并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连锁商贸经营企业主体(物流业除外)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五、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园区)发挥主体作用,符合下列情况的,给予资金奖励:(一)实行统一收银、统一开票模式并纳入限上统计,且年度限上零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或限上批发额达到15亿元以上的,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二)若无法实行统一收银、统一开票模式,当年新增纳统企业超过5家且纳统数据填报一年以上的,给予投资(运营)主体1万元/家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对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开设中国首店(旗舰店)、福建首店的国际品牌企业,对其开设首店第一年度的年租金,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其奖励金额50%的奖励。
七、鼓励各大商圈、商业步行街区加大升级改造力度,对确定为市级特色商圈、商业街区、夜间经济示范区(试点)的,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其奖励金额50%的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行业协会策划组织商贸业综合消费促进活动,开展线上、线下、多行业融合的综合消费购物节(促销活动),给予专项资金奖励。
本措施中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涉黑涉恶企业除外),零售(销售)额数据以国家“一套表”统计数据为准;本措施涉及的优惠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当年度累计享受的区级各类财政奖励或补助总额(包括上级政府要求区级出资奖励或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度该企业区级财政贡献;对同一企业符合本措施多项奖励条款的只奖励一项(取最高一项奖励);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区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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