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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区关于加快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
2022-11-27 23:12 阅读人数:1

  为加快丰泽区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激发经济发展动能,立足区情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1.小微企业转为“四上”企业的情形(“下转上”)。指丰泽区范围内未纳入“四上”统计范围的企业成长为“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业、资质以内建筑业)的情形。

  2.分公司转为独立核算企业法人的情形。指企业在丰泽区范围内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型为由企业绝对控股(股权占50%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法人的情形。

  3.无纳税企业转为有实际纳税企业的情形(“无转有”)。指在丰泽区无纳税的企业(无纳税企业是指当年度新迁入<以营业执照变更时间为准>的丰泽区外企业<但不包括在本措施有效期内由丰泽区迁出再迁回的企业>和在丰泽区登记机关注册成立并存续三年及以上,且在存续期内有合法经营行为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企业)转为有税收贡献的企业的情形。

  4.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情形(“个转企”)。指丰泽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由原经营者投资,并在主营范围及登记机关不变的条件下,转制为企业。其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只能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只能转制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情形。

  二、主要任务 

  1.建立经济运行数据共享平台。运用拓展智慧丰泽(一期)建设成果,以“丰泽公务通”APP和“I丰泽”APP为载体,整合汇聚各有关部门经济运行数据,实现企业和市场主体地理位置的精确定位和经济贡献的跟踪监测,做好经济运行趋势监测、运行分析,建立小微企业发展信息发布机制,提供动态更新、精准精确的数据服务。

  2.建立四类主体培育库。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在经济运行数据共享平台的基础上,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四上”企业认定标准,确定本单位小微企业引导培育对象,建立本行业、本街道“下转上”、“分公司转独立法人”、“无转有”、“个转企”四类市场主体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

  3.推动四类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推动四类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工作,简化个体工商户注册企业、分公司转独立核算法人注册登记流程。三年内培育完成“下转上”企业350家以上、“分公司转独立法人”企业45家以上、“无转有”企业340家以上、“个转企”410家以上。

  三、扶持措施 

  1.扶持小微企业“下转上”。鼓励从“下转上”培育库中扶持规下限下企业向“四上”企业转型。对于转型成功后新增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限额以上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业、限额以上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首年工业产值、商贸业销售额、住宿餐饮业营业额或服务业营业收入的增长速度达到或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每家4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按其下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35%给予奖励。纳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依据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奖励政策进行奖励。

  2.扶持分公司转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鼓励从“分公司转为独立核算法人企业”的培育库中扶持在丰泽区设立的分公司企业变更为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变更注册后按照该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35%给予奖励。

  3.扶持无纳税企业转为有实际纳税企业。鼓励从“无转有”的培育库中扶持无税收的企业及丰泽区外新迁入企业转变为在丰泽区有实际纳税的企业。对当年度新迁入的丰泽区外企业转型为在丰泽区有实际纳税的企业,按当年度企业财政贡献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即年度财政贡献30-100万元(含)、100-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该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的30%、40%、50%给予奖励;丰泽区内以前年度无纳税的企业转型为有实际纳税且年度财政贡献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度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4.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鼓励“个转企”培育库中的个体工商户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转型。转型成功后,每户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在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社保等优惠政策允许范围内,减免相关税费。

  5.鼓励现有“四上”企业转型移库(工业转服务业或商贸业、商贸业转服务业、服务业转商贸业),转型移库成功后给予2万元奖励。

  6.对四类市场主体提供金融激励

  (1)被列入上述四大培育库培育对象的市场主体,转型成功后金融主管部门将其列入“白名单”,批量向金融机构争取信贷优惠,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增加信贷投放。

  (2)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对被列入以上“白名单”的企业当年度新增贷款给予20%财政贴息支持,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四、保障措施 

  1.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丰泽区发展小微园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直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专班),主任由区发改局局长兼任,成员抽调专职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推动工作落实,并成立相应工作专班,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和股室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2.强化工作落实

  (1)区市场监管局(每两周一次)、区财政局(每月一次)负责提供各类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相关基础数据。区智慧办、工作专班负责构建并动态更新区经济运行数据共享平台。

  (2)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托区经济运行数据共享平台,结合行业特点和街道充分协商,建立“下转上”、“分公司转独立法人”、“无转有”和“个转企”分行业培育库,推动企业转型工作。

  (3)各街道办事处要对应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培育库,按属地管理原则形成本街道培育库,加大转型企业扶持力度,做好本辖区小微企业的引入、培育和转型工作。区直各单位、各街道负责在本单位、本辖区推广使用“丰泽公务通”和“I丰泽”APP。

  (4)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提出培育库的培育对象报工作专班,由工作专班汇总上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领导小组每年认定一批四大培育库转型成功对象,按照本措施规定予以奖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将每月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和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工作专班。

  3.加强监督考核

  区政府督查室、效能办要加强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力度,建立通报机制,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工作专班负责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加分内容,分值0.5分。

  五、其他事项 

  1.本措施涉及的优惠政策与丰泽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以上奖励措施的其中一项,不得叠加,当年度累计享受的区级各类财政奖励或补助总额(包括上级政府要求区级出资奖励或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度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存续期)区级财政贡献。

  2.本措施未列的特别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3.对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黑名单)、不得享受本意见相关优惠措施。

  4.本措施有效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由丰泽区发展小微园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专班)负责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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