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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2-11-27 23:10 阅读人数:1

  关于促进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积极营造良好的产业聚集、投资创业环境,大力支持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建设发展。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工商广字〔2018〕8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注册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广告文化类企业,园区范围为“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范围内。

  二、实施主体  

  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意见。

  三、园区投资运营管理 

  (一)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 

  鼓励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在符合园区建设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以设立经营主体、厂房租赁、土地入股等方式参与园区建设和旧厂房改造。

  (二)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水平。 

  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运营商参与园区的管理运营,不断提升园区综合运营水平,扩大园区影响。

  1. 对园区运营商在园区新设立的法人运营机构,年营业额首次达到8000万元以上且年财政贡献达500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同时对在园区运营的独立法人运营机构连续三年年财政贡献达500万以上,按其对财政贡献市、区两级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2.对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或参与园区管理运营的园区运营商,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给予减免。

  3.对园区运营商在园区区域内承办全国性、全省性及全市性的广告会展(论坛)活动,经园区管委会确认,予以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及2万元。

  4.行业协会或其他中介机构报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在园区承办广告业务对接洽谈活动,参加对接活动的企业达30家(含)以上,实际达成的广告合同成交额超500万元(含)以上,且开票在丰泽辖区内,对活动承办者予以一次性补助3万元。

  四、入园企业扶持措施 

  (一)落实企业帮扶措施。 

  对本意见发布后新注册入驻园区且签约3年以上的广告文化类独立法人企业(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年财政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自入驻之日起给予三年场地租金补助,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30%,第三年补助20%;同时连续三年按其对财政贡献的市、区两级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二)加强园区招商工作。 

  着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广告公司,对经中国广告协会认证的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广告文化类独立法人企业在园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并签约3年以上且自入驻之日起首年财政贡献超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省广告协会、省广告联合会认证的一级、二级省级广告文化类独立法人企业在园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并签约3年以上且自入驻之日起首年财政贡献超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对经市广告协会认证的一级广告文化类独立法人企业在园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并签约3年以上且自入驻之日起首年财政贡献超3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经省、市相关部门认定为省、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佳企业”的广告文化类独立法人企业,在园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并签约3年以上的,参照上述省、市认定标准分别给予同样的奖励;对已入驻园区的广告文化类独立法人企业,新获得上述认定的,分别给予同样的奖励。对同一企业同时获得经国家、省、市认证级别的,可择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引导我市广告业务向园区聚集。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企业的有关政策,积极推动将广告文化产品和服务纳入地方政府的采购目录。引导广告业务向园区集中,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氛围,鼓励泉州本地企业向园区内广告文化类独立法人企业、互联网平台运营企业委托办理广告业务100万元(含)以上,且开票在丰泽辖区内,对广告投放的企业给予投放总金额1%的补助,但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园区内的广告文化企业,承接泉州市域外的广告业务达100万元(含)以上,当年度企业财政贡献达50万(含)以上且增幅达20%(含)以上,按其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四)鼓励拓展境内外市场。 

  园区内广告文化类独立法人企业参加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博览会或参加国际性知名文化创意专业展会,提前申请并经园区管委会确认的,国内展给予每个国际标准展位展位费50%的补贴,国际展补助标准参照市政府重点境外展会现行补贴标准。每家企业每年申报境内外参展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促进加强行业交流。 

  园区内独立法人企业参加国内外广告界知名重大评奖活动,获得纽约广告奖、伦敦国际广告奖、克里奥国际广告奖、莫比斯广告奖、戛纳广告奖中任意一项的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及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中国艾菲奖和金犊奖中任意一项的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及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由全国广告协会或全国广告产业发展联盟组织举办的奖赛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同一项目分获不同级别认定的,依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六)支持人才引进培养。 

  对园区内引进的在广告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在国内外知名广告公司有从业经历或作品在有影响力的广告节上获过奖的专业人才,按照现有市、区两级人才政策,在住房租赁、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帮助。

  五、保障措施 

  本意见需兑现的资金由受益财政共同承担,由丰泽区统一兑现,市级应承担部分通过上下级结算返还丰泽区。

  六、其他 

  本意见的财政补助或奖励与其他扶持优惠政策性质相同,每年度只补助或奖励一次(取年度内该项目奖励最高一项)。享受上述条款奖励(补助)的企业其年度最高奖励(补助)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财政贡献市、区两级留成部分。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及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得列入本意见享受范围。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执行期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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