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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务兵优待金的相关问题

一、优待金、奖励金标准

(一)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根据新修正的《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对现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优待金不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泉州军分区动员处5部门《关于做好大学生和进西藏、新疆地区义务兵优待工作的通知》(泉征〔201933号)、《关于做好西藏、新疆以外高原地区兵员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动〔202115号)及我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西藏兵员、进新疆高原地区兵员服役期间的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进新疆非高原地区兵员服役期间的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进西藏、新疆以外高原地区兵员服役期间的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优待金标准的1.5倍发放。

(二)奖励金标准。

1.立功受奖奖励金标准。根据新修正的《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我区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优待奖励金。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6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

2.进西藏、新疆兵员奖励金标准。根据泉州军分区动员处5部门《关于做好大学生和进西藏、新疆地区义务兵优待工作的通知》(泉征〔201933号)精神,由我区批准入伍进西藏、进新疆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每人100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进新疆非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每人50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进西藏、新疆以外的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每人30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其他兵员入伍后随部队执行任务进入西藏、新疆地区(其他高原地区)工作满2年的(必须由所在师、旅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优待金,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发放对象

(一)优待金。主要发放对象为现役义务兵和军分区征招的预备役合同士兵。

(二)奖励金。立功受奖奖励金主要发放对象为现役义务兵和士官(不含军队干部及预备役合同士兵)。 进西藏、新疆及其他高原地区兵员奖励金主要发放对象为由区批准入伍进西藏、新疆及其他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由我区批准入伍的其他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

(三)不能享受优待金对象。义务兵提拔为军官或转为士官的;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从部队考入军队院校其义务兵役期已满的;因退兵和违规违纪受到部队处理提前退役且服役不满一年的;被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教、服刑期间的,停发其家属优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