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互动知识库 > 商务局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取消了吗?

  是的,已取消。

  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令),删除《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