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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事项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单位有什么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