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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购房未迁户口,子女是否可以迁移?
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第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军人子女在部队一方驻地合法稳定住所申报出生登记的;
(二)原户主户口注销或者迁往省外,户内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