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香顺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申请人罗康春与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香顺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因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劳动报酬、赔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133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香顺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罗康春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二、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香顺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罗康春2024年10月1日至11月25日期间未结工资5500元;三、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香顺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罗康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人:小朱;联系电话:0595-22505370。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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