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鑫斯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袁雨禄、李珊珊、李爱芬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鑫斯路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赔偿、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131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袁雨禄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29日工资5284元;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袁雨禄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351.9元;三、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袁雨禄经济补偿金2193.5元;四、驳回申请人袁雨禄其他的仲裁请求;五、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珊珊2024年10月工资6200元;六、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珊珊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200元;七、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珊珊经济补偿金4633元;八、驳回申请人李珊珊的其他仲裁请求;九、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爱芬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工资4575元;十、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爱芬经济补偿金2287.5元;十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爱芬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300元;十二、驳回申请人李爱芬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人:小谢,联系电话:0595-22505370。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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