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我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区政府办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对我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六)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一)法定情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约定情形
1.应公开而不公开
(1)未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行使行政权力的未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情况;
(4)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2.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1)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五、责任的区分
(一)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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