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200-2024-00004
- 备注/文号:泉丰政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06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丰泽区推动高质量纳统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抓好落实。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推动高质量纳统的若干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四上”企业培育管理,推动高质量纳统工作有序开展,不断提升“四上”企业数量、规模,优化市场经营主体和产业结构,构建现代企业发展体系,促进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鼓励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1.从2023年1月1日起,对3-11月月度新增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限额以上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业、限额以上餐饮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首年工业产值、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住宿餐饮业营业额或服务业营业收入的增速达到或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每家法人单位8万元、6万元、6万元、6万元、6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年度新增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限额以上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业、限额以上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的法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首年工业产值、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住宿餐饮业营业额或服务业营业收入的增速达到或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每家法人单位4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每家个体工商户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从2023年1月1日起由非独立核算产业活动单位变更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变更注册后在丰泽区新增纳统,并且纳统后同比上一年度增速达到或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均给予每家法人单位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具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或本意见未列明的特别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鼓励新纳统企业提质增效
从2023年1月1日起,对新增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限额以上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业、限额以上餐饮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纳统第二年报送的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工业产值、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住宿餐饮业营业额、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量超过纳统标准5倍、增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给予每家法人单位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纳统第二年报送的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工业产值、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住宿餐饮业营业额、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量超过纳统标准20倍、增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给予每家法人单位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其他事项
1.本措施涉及的奖励政策与市、区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法人单位只能享受以上奖励措施的其中一项,不得叠加,当年度累计享受的区级各类财政奖励或补助总额(包括上级政府要求区级出资奖励或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度该法人单位区级财政贡献(电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除外)。
2.各部门在制定、落实政策上要优先扶持“四上”企业,加大企业培育和升规纳统工作的扶持和奖励激励力度。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恶意套取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本措施由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5.纳统奖励政策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兑现。
6.本文件自2024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推动高质量纳统若干措施的通知(泉丰政规(20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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