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700-2024-00167
- 备注/文号:泉丰政规〔2024〕5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5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经研究,现将丰泽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公布,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丰泽辖区范围内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补偿标准参照附件执行。
二、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征迁补偿参照具体项目或片区征迁补偿方案执行。
三、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4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6日止。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各街道要做好补偿标准宣传解释工作,并严格执行到位。
附件:丰泽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丰泽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范围 |
类型 |
补偿标准 |
丰泽辖区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45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费 |
4.989万元/公顷 |
|
备注:丰泽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补偿标准实行包干补偿。丰泽区按照补偿标准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确定具体补偿价格,并从该补偿费用中为所有权人列支相应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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