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700-2022-00093
- 备注/文号:泉丰政综〔2022〕110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26
本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28日(不少于30日)。
被征收人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有异议的,请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书证材料(或房屋所在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联系单位:丰泽区丰泽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赵跃群,电话:15980082255,联系地址:泉州市东涂街丰泽-后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丰泽区)征迁指挥部。
特此通告。
附件:丰泽-后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丰泽-后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泉政文〔2020〕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
(一)征收范围:丰泽-后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位于丰泽街道东涂社区及迎津社区,东至田安路,西至美食街,北至东涂居委会,南至后坂街,具体以项目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凡在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补偿方式
1.住宅
(1)住宅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且不购买征收范围内指定区域新建安商房的,必须权属清楚。凡权属不清或有产权纠纷的,必须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购买安商房。
(2)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结合部分产权调换,但房屋产权调换部分只按等价置换。
(3)产权清楚的被征收住宅面积在4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不再享有本项目新建房源的购买资格)。
2.店面、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3.拆除违章建筑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性质、用途认定依据: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登记的用途或以或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五)面积测算依据: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
第二条 征收组织实施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
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
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丰泽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以丰泽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丰泽-后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工作流程
基本流程分为入户宣传、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实地测量、面积核对、装修等级和类别的评定、清点附属物、签订协议、财务结算、建筑物拆除、选取安商房、回迁。被征收人应及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明材料,配合工作人员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安置地点
在征收范围内指定区域新建安商房。安商房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相关住宅建设规范并通过验收。
第六条 选房办法
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先选房”原则。由征收单位发给《房屋搬迁腾空验收登记表》,经公示无异议后,被征收人凭《房屋搬迁腾空验收登记表》,换取《征收补偿选房证顺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选房证顺序号》按顺序选房并签订选房安置协议或《商品房购房协议》。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确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格:根据《泉州市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若干意见》(泉政办〔2022〕9号)的规定,依法公开选定五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补偿基准价评估,通过截尾均值的方法确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被征收房屋及安商房补偿参考价,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
(二)分户补偿评估价格:本方案中所列价格为参考价,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房屋补偿参考价有异议的,可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得再按本方案确定的基准价格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新建安商房房屋价值以安商房评估基准价计算,不享受优惠的结算价,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安商房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部分 房屋权属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八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手续认定办法
(一)已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已登记的住宅房屋: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手续完整的住宅房屋,按其所载面积计算补偿安置。
(二)未经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未经登记的住宅房屋严格按照市政府《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泉政办〔2015〕112号)办理。
1.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三层以下部分(含三层),可按原批准面积给予补偿:
(1)“土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住宅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前,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或经乡(镇)级政府批准使用空闲杂地基建的住宅房屋;
(4)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后,经泉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
(5)持有市、区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的住宅房屋;
(6)征收属市(县、区)政府建设项目二次安置自建的住宅房屋;
(7)征收属市(区)委、市(区)政府定点新村建设、旧村改造项目自建的住宅房屋;
(8)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泉州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泉委办发〔2014〕16号)的规定,补办基建审批手续的住宅房屋。
2.对于基建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但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搬迁的,可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基建的,或已缴交土地款的住宅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5%给予补偿;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同意,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进行基建的,或只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使用空闲杂地进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0%给予补偿;
(3)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后至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4〕277号)前,经大队(村委会)、乡(镇)二级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杂地进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85%给予补偿;
(4)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4〕277号)实施后基建的房屋,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泉州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泉委办发〔2014〕16号)进行处置。其中,2004年10月1日至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前基建的房屋,给予材料费补贴(详见附件三)。
3.未经批准扩建或基建的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以三层(含三层)为限,三层以上部分一律不认定可补偿面积。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的,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有体现的给予材料费补贴。
4.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没有体现的违建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其建筑用地按征地标准予以补偿。
第九条 公寓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持有房屋产权证或持有集资房交款发票并有单位证明,可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给予补偿。
第十条 店面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本方案所称的店面是指产权登记明确载明为店面的场所,按所载面积进行计算补偿。
第十一条 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未经规划、国土、住建部门等行政机关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商业或服务业的房屋,具备店面门面结构且至征收期间仍在经营,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可认定为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面积认定以原建筑结构临街或临主要道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计算,进深最多不得超过8米。
(一)持有合法有效用地审批手续或基建审批手续;
(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
(三)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满三年。
第十二条 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对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企业用房。按其产权证书所载面积计算补偿。
(二)对持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或完整基建审批手续, 2004年10月1日前基建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可计算补偿面积;
(三)2004年10月1日后基建的,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有体现的,给予一定的材料费补贴;
(四)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没有体现的违建企业用房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部分 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三条 货币补偿办法
(一)基本原则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和装修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相关奖励款项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本方案所列相应类别房屋的基准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要求进行分户评估,按分户评估结果结合产权调查认定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标准
采取基准价格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单价(含土地)分类补偿标准如下:
1.住宅的补偿标准
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住宅房屋按相应补偿单价计算(详见附件一)。公寓型住宅按相应补偿单价计算(详见附件二)。被征收住宅房屋装修补偿单价单独计算(详见附件六)。
2.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标准
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按认定的经营性用房面积按相对应类型、结构标准给予补偿外再给予一次性区位补助。
3.储藏间按附件二所列的相应结构补偿标准的75%进行补偿;储藏间及公摊不计算装修补偿,不作为独立的产权户。
(三)货币补偿优惠奖励办法
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其中:
对在签约期限内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被征收人,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和装修补偿总价2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
(四)全部货币补偿结算办法
1.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并且购买征收范围内新建安商房评估基准价为17238元/㎡,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的被征收人,按优惠后的结算价格13681元/㎡结算。
2.每个产权户(即每个选房号)手续完整的,可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上所确定的合法产权面积购买安商房住宅面积;手续不完整或没有手续的,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确定可购买的安商房住宅面积,但最高不超过360㎡(含360㎡),其余被征收房屋认定可补偿面积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因可购安商房住宅户型、结构等原因,超过所购建筑面积部分在20㎡以内(含20㎡),按13681元/㎡计算;超过20㎡(不含20㎡)以上的部分,一律按开发商销售价结算。
3.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征收范围内新建安商房的,货币补偿款在足额留存所购房源面积的购买款项后,剩余部分自签约并按时腾空搬迁后,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如下: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可购买的安商房住宅面积×优惠结算价。
房屋征收部门按合同约定的面积结算,剩余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不足的购房款由被征收人按照合同直接支付给销售单位。
4.选择货币补偿,且不购买征收范围内指定区域新建安商房的被征收人,其货币补偿款自签约并按规定的时间腾空搬迁后,一次性发放。被征收人符合《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申领购房补助条件的,自申请领取手续完整后,一次性发放。
(五)低保群体住房保障
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且在中心市区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若其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则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补足。本方案所称的“人均”的计算公式为:人均建筑面积=认定的可以补偿建筑面积÷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房屋户口簿记载的人口数(被征收房屋户口簿记载的人口需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直系亲属且为常住人口)。
第十四条 产权调换办法
(一)基本原则
依法实行房屋等价置换,即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的评估基准价值,实施两者的价值置换,并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结算差价。
1.持有登记完整房屋产权手续的,可以按其办证面积申请产权调换;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按“一户一宅”控制产权调换面积,合理控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原则上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以用地面积120㎡,建筑层数三层以内(含三层)为限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结算办法
1.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范围内新建安商房实行产权调换,执行限制产权调换的政策,不再设置优惠奖励措施,被征收人应按上述房源评估基准价进行结算,互补差价。
2.选择产权调换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后,先发放搬迁费、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附属物补偿,第一期临时安置费和按时签约的奖励等补偿款。被征收人应缴的补差价(包括扩购价、等面积部分差价)待选房后一并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付清。
3.每个产权户(即每个选房号)所选房源的面积应与其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一致。但因房屋户型、结构等原因,超过其可产权调换的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超过20㎡)一律按开发商销售价结算。
第十五条 住房困难户保障办法
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对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部分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第十六条 搬迁奖励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每产权户最高5万元(公寓型住宅每产权户最高3万)的按期搬迁奖励。
第十七条 搬迁费标准
1.住宅: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计算,标准为5 元/㎡·次,每户搬迁补助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且不购买新建安商房,发放一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且购买新建安商房或者选择产权调换,发放两次搬迁费。
2.店面、未登记经营性用房:按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6元/㎡·次,发放一次搬迁费。
3.企业厂房:按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6元/㎡·次,发放一次搬迁费。其中,(1)对于可恢复使用的设备由被征收人处置,按标准给予补助搬迁费(详见附件五),对搬迁费有异议的,也可选择由依法选取的评估公司对搬迁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2)对于因搬迁丧失使用功能的机器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现场核实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住宅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由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费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6个月。被征收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的,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不再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费。
第十九条 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标准:按经认定的应安置的建筑面积8元/㎡·月,自被征收人按期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算起,至征收部门通知交房之日止。符合以下条件:?一户一宅,?征收前长期居住在该房屋,且是唯一居住地,征收后便无居住场所,临时安置费不足1600元/月·户的,按每月每户1600元发放。
(二)选择货币补偿且不购买新建安商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按可货币补偿面积或现房产权调换面积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三)除不可抗力外,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享受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1600元保障的,遇逾期安置的,若按实际选择产权调换或所购安商房面积(不含扩购)双倍计算,临时安置费超过以上优惠标准的,按实际选择产权调换或所购安商房面积(不含扩购)重新核准临时安置费;不超过优惠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不予双倍补助。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条 店面、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企业厂房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标准之一进行补偿:
(一)根据经营者近3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3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二)店面、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按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30元/㎡·月;企业厂房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8元/㎡·月。
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第五部分 补偿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达不成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丰泽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认定的补偿金额以经鉴定认可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优惠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丰泽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部分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类型建筑的补偿办法
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地、文物古迹等其他房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宫庙按统规自建处理。
第二十三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只适用丰泽-后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不作为其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一
被征收各类住宅货币征收补偿单价
单位:元/㎡
结构 |
总一层 |
总二层 |
总三层 |
总四层 |
总五层及以上 |
框架 |
17102 |
14252 |
11401 |
10260 |
9692 |
砖混 |
16589 |
13824 |
11060 |
9953 |
9401 |
石混 |
16246 |
13539 |
10831 |
9748 |
9208 |
砖木、石木、 石、土木 |
15905 |
13253 |
10603 |
9542 |
9013 |
备注: 1.本表所列单价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包含装修价值,装 修补偿另计。 2.本表所列单价不包含按期搬迁奖励、货币补偿方式奖励及 购房补助。 3.本表所列单价为两证齐全已登记住宅房屋及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或基建审批手续且2004年10月1日前基建的住宅房屋的补偿单价。 |
附件二
被征收各类公寓型住宅货币征收补偿单价
建 筑 结 构 |
单 价 |
框 架 |
11985 |
砖 混 |
11626 |
注:本表所列单价不包含装修价值,装修补偿另计。 |
附件三
被征收各类住宅材料费补贴单价表
单位:元/㎡
结构 装修等级 |
框架 |
砖混 |
其他 |
较好 |
1600 |
1500 |
1400 |
一般 |
1500 |
1400 |
1300 |
主体无装修 |
1400 |
1300 |
1200 |
备注:材料费包含建筑用地、二次装修及建安费。 |
附件四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
项目 |
搬迁补助费(元/㎡·次) |
临时过渡补助费(元/㎡·月) |
||
住宅 |
经营性用房 |
工厂仓库 |
||
标准 |
5 |
6 |
6 |
住宅 |
8 |
附件五
设备搬迁补助标准
设备名称 |
补助单价 |
2-5吨 |
500—1000元/台 |
5-10吨 |
1100—2000元/台 |
10-15吨 |
2100—3000元/台 |
15吨以上 |
4000元/台 |
行吊 |
6000元/台 |
备注:被征收人对上述搬迁费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搬迁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
附件六
被征收住宅装修分类及补偿单价表
金额单位:元/㎡
类别 |
补偿金额 |
主要特征 |
一档 |
600 |
外墙三面以上条形瓷砖、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装饰; 塑钢或铝合金窗,不锈钢防盗网; 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实木门; 楼梯为实木扶手,知名品牌缸砖或同档次石板材踏步; 楼地面为知名品牌缸砖或木地板、花岗岩; 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木墙裙、局部贴墙纸,局部有造型; 天棚为木吊顶、四周角线,带灯座(较豪华); 室内设有不可移动组合式壁柜; 厨房楼地面缸砖、花岗岩,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整体橱柜; 卫生间楼地面防滑砖,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知名品牌卫生洁具; 水电设备齐全; |
二档 |
500 |
外墙两面以上条形瓷砖、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装饰; 塑钢或铝合金窗,防盗网; 入户门为铁门,室内木质门或其他同档次室内门; 楼梯为普通扶手,普通缸砖或同档次石板材踏步; 楼地面为普通花岗岩或缸砖; 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瓷砖墙裙,木质墙裙,局部有造型; 天棚为木吊顶或涂料粉刷天棚,带灯座; 室内设有部分不可移动壁柜; 厨房楼地面地板砖,瓷砖墙面,普通吊顶,普通橱柜; 卫生间楼地面防滑砖,瓷砖墙面、普通吊顶,普通卫生洁具; 水电设备齐全。 |
三档 |
400 |
外墙一面以上条形瓷砖、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装饰; 铝合金窗; 入户门为铁门,室内木质门或其他同档次室内门; 楼梯为普通扶手,普通缸砖或同档次石板材踏步; 楼地面为普通瓷砖; 内墙面普通涂料粉刷; 天棚为涂料粉刷,四周角线,普通照明灯; 厨房楼地面地板砖,墙面部分瓷砖,普通吊顶,普通灶台; 卫生间楼地面防滑砖,墙面部分瓷砖,普通吊顶,普通卫生洁具; 水电设备齐全。 |
四档 |
300 |
外墙水泥砂浆勾缝; 木窗; 入户门为铁门,室内普通门; 楼梯普通缸砖或同档次石板材踏步; 楼地面为普通瓷砖; 内墙面普通涂料粉刷; 天棚为普通涂料粉刷,简易照明; 厨房楼地面普通瓷砖,墙面粉刷,简易灶台; 卫生间楼地面普通防滑砖,墙面部分瓷砖,简易卫生洁具; 水电设备齐全。 |
五档 |
200 |
外墙水泥砂浆勾缝; 木窗; 入户门为简易铁门、室内简易门; 楼地面为普通瓷砖或斗底砖; 内墙面及天棚简单粉刷或部分粉刷; 厨房简易灶台,卫生间简易洁具; 简单水卫电照。 |
六档 |
0 |
毛坯房 |
备注: 1.区分装修档次应根据材料档次、做工精细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2.选择全部货币补偿方式的,装饰装修价值可享受20%货币补偿方式奖励。装饰装修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再享受奖励。 |
附件七
其他附属物项目补偿单价表
一、房屋附属物 |
||||
项目 |
种 类 |
计算单位 |
单价(元) |
说 明 |
井 |
条石 |
立方米 |
250-300 |
|
砖 |
立方米 |
200-250 |
|
|
乱石 |
立方米 |
180-250 |
|
|
土井 |
立方米 |
100-150 |
|
|
水泥墙 |
立方米 |
150-200 |
|
|
民用机井 |
米 |
180 |
根据实际深度计算 |
|
农田灌溉用机井 |
个 |
5000-10000 |
指口径在8米以上的 |
|
废井 |
口 |
200-500 |
|
|
门 |
电动门 |
平方米 |
600 |
室外围墙全封闭,其中电机每台补偿1200元 |
不锈钢门 |
平方米 |
600 |
||
镀锌板门 |
平方米 |
260 |
||
围墙 |
土 |
立方米 |
25-35 |
|
砖石混 |
立方米 |
80 |
|
|
空心砖 |
立方米 |
150-200 |
|
|
乱石 |
立方米 |
150-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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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石 |
立方米 |
250-300 |
|
|
砖 |
立方米 |
320-3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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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土墙 |
乱毛石 |
立方米 |
70 |
|
条 石 |
立方米 |
200-250 |
|
|
庭埕 |
石 板 |
平方米 |
80-100 |
应分“大铺”、“中铺”、“碎铺”不同价值计算补偿 |
砖 |
平方米 |
80-100 |
|
|
水 泥 |
平方米 |
50-80 |
|
|
炉灶 |
土 |
个 |
200 |
按炉口计补偿 |
砖 |
个 |
250-350 |
分别有带烟囱的双连灶、无烟囱双连灶、单口灶等 |
|
瓷 贴 |
个 |
400-500 |
按炉口计补偿 |
|
上柜 |
米 |
350 |
厨房成套整体灶台 |
|
下柜 |
米 |
600 |
||
焙 灶 |
个 |
300 |
用于烘焙龙眼、荔枝等 |
|
菜台 |
水泥面菜台 |
平方米 |
30 |
|
贴瓷砖菜台 |
平方米 |
50 |
|
|
水池 水柜 |
抹水泥砖 |
个 |
80-100 |
指厨房或浴室内洗刷用小水池小水柜或室外搭设 |
砖贴瓷砖 |
个 |
100-150 |
||
洗手盆 |
个 |
350 |
花岗岩、大理石宽式台面的 |
|
厕所 |
茅 厕 |
间 |
600 |
室外 |
三化厕 |
个 |
1500 |
适用民宅 |
|
公 厕 |
平方米 |
500 |
室外 |
|
蹲 位 |
个 |
100 |
室内 |
|
坐 盆 |
个 |
200 |
室内 |
|
水塔 |
普 通 |
个 |
400-600 |
|
不锈钢 |
个 |
500-800 |
|
|
砖混 |
个 |
800 |
3吨以下 |
|
砖混 |
个 |
1300 |
3-6吨 |
|
混凝土 |
个 |
1300 |
小3吨及以下 |
|
混凝土 |
个 |
1800 |
中6吨以下 |
|
混凝土 |
个 |
2800 |
大6-10吨 |
|
混凝土 |
立方米 |
300 |
10吨以上 |
|
变压器 |
按供电部门安装价格补偿,应提供发票和合同等材料 |
迁移的,按供电部门的迁移费补偿,应提供发票等证明材料 |
||
三相电 |
20A |
台 |
1520 |
应提供电力部门相应的发票或证明材料或以电力部门的发票金额进行补偿 |
40A |
台 |
3040 |
||
60A |
台 |
4560 |
||
其 他 |
阁楼、风楼及附属物 |
平方米 |
250-300 |
和房屋同时建造且层高H<2.2m |
木制大壁橱 |
米 |
300-1000 |
高度应不低于1.5米 |
|
浴 室 |
间 |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柴 间 |
平方米 |
50 |
室外搭设(包括什物储藏间) |
|
化粪池 |
立方米 |
400 |
适用企业 |
|
沼气池 |
立方米 |
600 |
适用企业 |
|
太阳能 |
台 |
2000-3000 |
指迁移费用 |
|
空气能 |
台 |
5000 |
指迁移费用 |
|
电话移机 |
部 |
150 |
需提供发票等证明材料 |
|
有线电视 |
部 |
800 |
需提供发票等证明材料 |
|
宽带移机 |
部 |
200 |
需提供发票等证明材料 |
|
空调移机 |
台 |
150 |
|
|
水表开户 |
户 |
|
以自来水公司开户相应的发票或证明材料进行补偿 |
|
电表开户 |
户 |
|
以电力公司开户相应的发票或证明材料进行补偿 |
|
天然气开户 |
户 |
|
以天然气公司开户相应的发票或证明材料进行补偿 |
|
视频监控迁移费 |
个 |
300 |
按监控探头数量计算 |
|
室外楼梯(铁) |
台阶 |
80 |
不锈钢参照 |
|
有围护晒台 |
平方米 |
150 |
|
|
滴水 |
平方米 |
380 |
指没计入建筑面积部分 |
|
牲畜用房 |
平方米 |
30-50 |
指室外猪、牛、鸡、羊舍等 |
|
路灯 |
杆 |
300 |
指庭院或露台照明的带有灯杆的灯 |
|
果杂树 |
株 |
|
按照征地标准执行 |
|
二、简易搭盖(临时建筑) |
||||
序号 |
类别 |
单价(元/m2) |
说 明 |
|
1 |
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毯 |
40-60 |
高3m以上 |
|
2 |
墙体为机砖、空心砖、木层架、屋面为油毛毯(石棉瓦) |
120-150 |
墙高3m以上,简单装修可以住人。 |
|
3 |
铁支架、角铁屋架,屋面为彩钢板,无围护的搭盖 |
150-200 |
墙高3m以上,简单装修可以住人。 |
|
4 |
墙体为机砖、空心挝、 角铁屋架,屋面为铁皮 |
200-240 |
墙高3m以上,简单装修可以住人。 |
|
5 |
工业厂房类的简易建筑,四周砖墙体或铁皮围或方石,钢屋面或石棉瓦或砖瓦,屋架及承重架为轻型构架 |
250-300 |
层高4米以下 |
|
6 |
活动板房 |
300 |
|
|
7 |
钢结构大棚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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