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施工安全,维护服务小区的宁静、安全和房屋外貌统一,现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进行装修(包括二次装修)前,应与装修人及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小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签订),以明确各自特别是安全生产职责。协议三方为: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业主或使用人、业主或使用人委托装修的装修承包人,协议书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详见附件)制定,条款应包含但不限于示范文本的内容。
区直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及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日常巡查工作,敦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的签订及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小区居民生活的有序、和谐、稳定。如装修住宅发生安全事故而又没有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的,将对街道、社区等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区政府将本项工作纳入对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评为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
各物业企业要做好所服务小区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的签订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不履行的,将依法把企业的违规行为计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体系,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
(示范文本)
甲方(物业服务企业):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代码:
乙方(业主或使用人,简称装修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丙方(装饰装修企业):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代码:
为加强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装修地址: (建筑面积: ),现由丙方承接乙方住宅的装饰装修工程。乙、丙双方已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装饰装修的实施内容(可另附说明)
第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约计 个月,从 年 月始至 年 月止。
第四条 允许施工时间
(一)无噪音装修活动的允许施工时间:
(二)噪音装修活动(钻孔、敲墙、切割等)的允许施工时间:
第五条 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乙、丙方将装饰装修废弃物清运至小区 的临时堆放点,由甲方统一安排清运出小区进行处置。
第六条 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可附图说明)
第七条 乙方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甲方提交下列材料进行申报登记。
(一)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乙方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七)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乙方在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八条 乙、丙方的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
(六)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协议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协议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九条 乙、丙方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装修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在窗户外安装防盗网。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条 乙、丙方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乙、丙方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二条 乙、丙方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饰装修活动涉及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丙方应具有相应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乙、丙方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乙、丙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对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甲方应依法对乙、丙方的装修活动进行巡查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报告责任。按照本协议实施管理,发现乙、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小区管理规约及本协议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甲方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甲方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如果乙、丙方施工过程中违反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以及发现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甲方应及时责令乙、丙方整改直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使其停工(包括停水、停电等),同时甲方应当禁止乙、丙方装修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场,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甲、乙、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