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泉丰政规〔2022〕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丰泽区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实施意见(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

                                   发展区建设实施意见(修订)

 

  为深入推进丰泽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泉州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政策要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知办发规字〔2014〕40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70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泉政文〔2019〕61号)、《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泉丰政综〔2020〕127号)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一)加快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聚集,吸引国内外高层次知识产权服务人才,以产业技术大数据引领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集群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全链条服务能力,做大做强知识产权服务业,为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支撑。

  (二)鼓励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机构入驻集聚区,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运营、评估、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运用数据集成和管理、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中小企业专利技术对接、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与导航服务等相关工作,并给予政策扶持。

  (三)本意见适用于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注册设立或者从丰泽辖区外迁入,注册地址在以海西电子信息产业育成基地为主要集聚区,分散涵盖华大、城东街道区域,面积约4.8平方公里(覆盖浔美工业区、华创园、海归E谷、侨泽园等园区)并根据集聚区发展规划和目标进行备案的知识产权机构(公司)。

  二、认定条件

  (一)本意见所指的知识产权机构(公司)包括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化与大数据服务、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与导航、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知识产权贯标辅导与认证等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专职机构的企业。

  (三)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是指拥有或经授权取得各类知识产权成果,以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等运营方式获得赢利,从而推进知识产权成果孵化和产业化的运营机构(公司)。

  (四)入驻机构(公司)均需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3人以上),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比不低于60%。

  (五)入驻机构(公司)均应不存在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由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泉州丰泽华大知创园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成立知识产权集聚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对入驻机构(公司)的各项条件予以审核,并按照集聚区的总体规划和目标对符合条件者予以备案。

  三、支持内容

  (一)对知识产权机构(公司)在其入驻集聚区注册登记后实际开展运营,给予运营补贴:第一年度按运营奖补的标准100%给予补助,第二年度按运营奖补的标准100%给予补助,第三年度按运营奖补的标准50%给予补助。运营奖补标准为:年度营业收入达30-100万元,给予1.5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101-2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201-300万元,给予4.5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301万元(含)以上,给予6万元奖励。每家机构(公司)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6万元。

  (二)对优秀的知识产权机构(公司)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实际开展运营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年度知识产权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企业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实际开展运营,其中在集聚区的年度知识产权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 在聚集区新注册、独立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注册证后实际开展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

  (三)对优秀的知识产权机构(公司)给予成长发展补助:专利代理机构年度代理专利授权达500件(发明专利不低于50件),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费补助;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年度完成评估金额达1亿,质押贷款金额3000万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费补助;律师事务所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维权保护业务,年度承接代理案件数(以法院立案相关通知书或判决书为准)达50件(含)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费补助;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含技术分析、技术咨询、成果转化、技术许可转让的,其单笔交易金额达到100万及以上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给予入驻机构(公司)每笔交易5000元的补助,每年每家机构(公司)最高补助3万元。

  (四)对知识产权机构(公司)引进或培育人才给予奖励:引进或培育的人才需与入驻机构(公司)签订三年及以上合同且在集聚区服务满一年,其中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专业人才,给予入驻机构(公司)奖励1万元,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给予人才一次性5万元特别津贴奖励;对获评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分别给予人才一次性(2000元/3000元/7000元)奖励;对取得知识产权师资格认证(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分别给予人才一次性(2000元/3000元/7000元)奖励;对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认定,给予人才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认定,给予人才一次性5000元奖励,其中,对同时获得律师执业证资格认定,给予人才一次性7000元奖励。对机构(公司)开展各类知识产权线下公益培训(需事先向管理办公室报备经同意),形成培训课程或实施方案,培训实际授课时间每期不少于2小时、每期培训人数50人(含)以上,每期给予3000元奖励,每家机构(公司)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五)管理办公室协同集聚区运营商按照《丰泽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入驻机构(公司)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泉丰知创专班〔2022〕5号)对入驻机构(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在丰泽区人民政府网予以公示,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且排名前三的机构(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每家机构(公司)享受奖励的次数不超过三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享受本意见所有补助。

  (六)对知识产权机构(公司)的员工,获评省、市高层次人才的,签订劳动合同3年及以上、且在丰泽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优先享受区级人才政策关于子女就业等方面的待遇,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由区教育局给予统筹安排。

  (七)对其它符合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或本意见未列明的特别事项,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区政府研究决定,“一事一议”的机构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相关奖励或补助。

  四、政策兑现

  (一)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入驻集聚区的知识产权机构(公司)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办公室按资金拨付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报批,审批通过后兑现资金。

  (二)奖励资金申报受理时间以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为准,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申请知识产权机构(公司)扶持资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具体资料以发布的通知为准):

  1.知识产权机构(公司)扶持资金申请表;

  2.知识产权机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行政许可批文等设立文件复印件;

  3.知识产权机构(公司)简介及经营情况;

  4.其他相关材料,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批文复印件等。

  5.涉及营业收入的,需要提供企业财务报表、税务票据或审计报告等证明资料。

  6.涉及服务费的,需提供相关的服务合同和服务费发票等。

  (四)申请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扶持资金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具体资料以发布的通知为准):

  1.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扶持资金申请表;

  2.聘用合同,缴纳社保和个税缴纳证明的凭证;

  3.相关资质、荣誉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申请培训奖励的,需提供参加培训的备案表和相关资格认证的材料。

  五、退出制度

  知识产权机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

  (一)连续两次未通过年度考核或考核材料造假的;

  (二)私自将办公场所转租、转借、挪作他用的;

  (三)破产、倒闭、营业执照或从业资质被吊销、偷税漏税、拖欠工资社保等不良经营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相关政策,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

  (五)无故拖欠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3个月以上的;

  (六)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七)存在骗取知识产权补贴经费,从事非正常知识产权申请的;

  (八)经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评议作出退出决定的。

  被清退的入驻机构,由集聚区管理办公室在15日内发出清退相关通知书,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并在15日内搬离,取消享受被清退当年度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附则

  (一)本意见与各级有关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意见由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原《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丰政综〔202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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