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丰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22年8月1日区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分类分级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机构与职责
2.2 应急联动机制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指挥和协调
4.5 处置措施
4.6 社会动员
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与抚恤
5.3 保险
5.4 调查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经费保障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 法制保障
6.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1 其他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说明
8.2 预案管理
8.3 监督检查与奖惩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附件1 丰泽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组成
附件2 丰泽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附件3 丰泽区突发事件上报流程
附件4 丰泽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5 丰泽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附件6 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处置丰泽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提升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社会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专业处置、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力量为辅助,特殊情况由军队力量参与突击救援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快捷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理论研究和技术手段研发,充分发挥专家救援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3 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国家、省、泉州市及本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对《丰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丰政综〔2007〕110号)进行修订。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或发生在其他区域涉及本区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的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5 分类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事故、辐射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安全(舆情)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根据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一般分为以下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 预案体系
丰泽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应对行动方案等。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机构与职责
2.1.1 突发事件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丰泽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组),组织指挥全区突发事件日常应对工作,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配合市应急领导组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较大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区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配合市级相关机构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委平安建设领导小组配合市级相关机构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
区应急领导组由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等领导成员组成。
区应急领导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分管领导、区政府副区长担任,组成部门包括区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街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承担和履行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准备、事后恢复与重建职责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研究、决策、部署全区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整合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构建应急指挥平台、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决定启动本预案等。
2.1.2 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区应急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应急领导组的具体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区应急领导组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建设。
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区应急领导组的指挥平台。
2.1.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区应急领导组设立区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主要包括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指挥部、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区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等。
区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区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应对本区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本区相关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相关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区各专项指挥部职责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的负责人牵头,组成相应临时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相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专项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工作。
2.1.4 工作机构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专项指挥部的综合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为处置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或保障部门为处置协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业务范围,协同进行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序号 |
事件类别 |
处置主责部门 |
自然灾害类 |
||
1 |
气象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警丰泽大队 |
2 |
水旱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3 |
地震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 |
4 |
地质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 |
5 |
森林火灾 |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 |
6 |
农业灾害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7 |
海洋灾害 |
丰泽海事处 |
8 |
生物灾害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 |
事故灾难类 |
||
9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区应急管理局 |
10 |
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
区应急管理局 |
11 |
火灾事故 |
丰泽消防救援大队 |
12 |
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坍塌突发事故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 |
大面积停电事故 |
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区供电服务中心 |
14 |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
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
15 |
城镇燃气事故 |
区城市管理局 |
16 |
突发环境事故 |
丰泽生态环境局 |
17 |
重污染天气 |
丰泽生态环境局 |
18 |
通信网络突发事故 (公网、专网、无线电) |
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
19 |
道路交通事故 |
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交警丰泽大队 |
20 |
海上交通事故 |
丰泽海事处 |
21 |
民用爆炸品事故 |
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公安局丰泽分局 |
22 |
特种设备事故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 |
23 |
供排水突发事故 |
区城市管理局 |
24 |
信息安全事故 |
区委网信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 |
25 |
公共场所人群拥挤踩踏等事故 |
市公安局丰泽分局 |
26 |
人防工程事故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共卫生类 |
||
27 |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新冠、流感等) |
区卫生健康局 |
28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区卫生健康局 |
29 |
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
区卫生健康局 |
30 |
职业中毒事件 |
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 |
31 |
食品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2 |
药品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3 |
生物安全事件 |
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
社会安全类 |
||
34 |
群体访、聚集等事件 |
区委政法委 |
35 |
恐怖袭击事件 |
市公安局丰泽分局 |
36 |
刑事案件 |
市公安局丰泽分局 |
37 |
生活必需品供应事件 |
区商务局、市公安局丰泽分局 |
38 |
涉众型金融类突发事件 |
区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丰泽分局 |
39 |
涉外突发事件 |
区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 |
40 |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区委政法委 |
41 |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
区教育局、区委政法委 |
42 |
新闻舆论事件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 |
43 |
旅游突发事件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公安局丰泽分局 |
44 |
涉台港澳突发事件 |
区台港澳办公室 |
45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区委网信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 |
46 |
粮食供给事件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47 |
能源供给事件 |
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
2.1.5 街道应急管理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辖区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下设办事机构,负责预案制定、风险评估、信息报送、组建应急队伍、宣传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做好后续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处置工作。
2.1.6 单位与基层组织应急管理机构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及区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街道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风险排查、各类预案的编制与演练、社区应急队伍与资源管理工作。
本区企事业单位应依法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参与突发事件应对,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报告、监测、预警和处置,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储备、组织应急培训演练。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按照突发事件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区政府的指挥。
2.1.7 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依托重大活动组织体系,明确或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场所内或外围各项应急服务保障。必要时,会同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主办单位共同搭建活动现场指挥部,指挥处置与重大活动直接相关的突发事件。
区相关部门按照常态工作体制,统筹做好重大活动期间水、电、气、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应急运行保障、疫情防控和现场急救,以及社会面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
重大活动应急机构应与区相关应急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机制,根据需要调派应急力量进行支援或协助。
2.2 应急联动机制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与有关上级驻丰单位、驻丰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建立应急联系渠道,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形成应急联动体系。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时,为提高处置效率,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经区政府授权,现场指挥机构可临时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配合上级政府及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1)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建立健全本区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区应急办牵头建立风险防控检查督办、信息共享和公共安全形势分析机制。
(3)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分析机制。
(4)区相关单位要及时处理110、119、120和市民热线服务中心(12345)通报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城市运行保障企业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区应急办和区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敏感信息。
(5)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等区相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区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区应急办和相关部门通报。
(6)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区政府应建立健全本区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区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1 预警级别确定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执行省市相关规定。
3.2.2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区政府或专项指挥部。发布主体应依托互联网、电视、电台、显示屏和移动通信网络,向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可能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用户进行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防御应对指南。
接到市级部门和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或可能影响本区的预警信息后,区相对应职能部门应按相关程序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区应急办和预警信息发布主责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和预警响应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区域性预警信息,由区专项指挥部或相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由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在行业(领域)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自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本地区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通报相关部门。
3.2.3 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短信、防空警报、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传单等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2.4 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 预警响应措施
(1)发布III级、IV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领导组、区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等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方式。
(2)发布I级、II级预警信息后,区应急领导组、区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等,在III级、IV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单位要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1)区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检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2)区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重点企业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与情报合作。
(3)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健全本区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辅助开展日常风险管理,加强风险防控。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1)区应急办、区各专项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2)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属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各街道、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要及时向区应急办、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3)区相关部门、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社区网格员、专职安全员、城管监督员等基层网格员要结合工作职责,及时向街道、相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参与先期处置。
(4)对于能明确判定突发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的,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街道、区相关部门(单位)要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应急办,同时通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报送。
(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应迅速核实,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应急办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6)对于接报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处置主责部门分别按规定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级相关部门等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7)涉及到港澳驻区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区机构、人员或区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的突发事件,区应急办应同时通报区政府办公室(外事办),经请示区应急领导组主管或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市应急办汇报。
(8)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9)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的汇集、储存、分析、传输等工作。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搜寻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与作业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各街道应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事发地居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交警丰泽大队、丰泽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及处置主责部门等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 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应急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4.3.1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从高到低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具体划分按省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4.3.2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响应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响应由上级政府、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处置,全力配合上级政府、应急机构指挥进行应急处置。
4.3.3 一般突发事件的响应
一般突发事件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区政府决定,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当超出区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3.4 扩大响应
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市委、市政府已启动或成立应急协调机制或进入紧急状态时,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区委、区政府统一调度全区应急资源和应急力量,集全区之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宣布全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依法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实施。
发生巨灾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领导组迅速形成应对巨灾的体制机制和措施,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领导组要立即协调全区应急力量,全面加强应急处置,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
4.4 指挥和协调
4.4.1 现场指挥部
按照相关专项预案规定,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选择合适的场所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执行指挥应由熟悉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较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并具有一定应急处置与救援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可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事故调查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4.2 现场指挥协调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相关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市级处置主责部门启动响应后,区现场指挥部在市组建的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市领导和市相关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区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区派出市级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区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4.4.3 现场协同联动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现场救援人员安全;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建由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委、区政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区融媒体中心等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处置相关涉外事务。
现场指挥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5 处置措施
4.5.1 各类突发事件基本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件发生后,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各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警、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⑥组织有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⑦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⑧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⑨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⑩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区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事发地的街道或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①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②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③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④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⑤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⑥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⑦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⑧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⑨严格进出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⑩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政法部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保。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2 其他处置措施
需采取必要智能化应急处置措施的,要统筹考虑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人群的需要,提供应急救援、人员疏散安置、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建立突发事件协同处置机制,实现我区与周边区县协同应对突发事件。对于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或所涉突发事件情况紧急,需要请求合作方支援时,相关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必要时建立联合指挥部,共同处置,协同应对。
4.6 社会动员
区政府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区民政局、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社会动员工作。
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1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泉州市及本区相关规定,由区委宣传部会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领导组领导的同时,应当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应急办和区委宣传部。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具体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要求,区委宣传部组织本区有关部门配合上级宣传部门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对于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7.2 舆论引导
区委宣传部应加强突发事件相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会同网信、公安、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属地开展网络舆情风险研判;关注和分析突发事件相关舆论动向,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参考建议;按照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要求,适时开展网络舆论引导工作;对经主责部门核查认定的网络谣言、不实信息、恶意炒作等,按照专业部门研判和处置意见,报请市级部门研判。
4.8 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应市属部门等上级应急机构或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命令宣布后,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会同事发属地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与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方案设计等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受实际需求,协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丰泽生态环境局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并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标准和办法,按照“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区审计局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街道在区政府的指导下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与抚恤
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统筹做好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相关救助工作,适当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应急期间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区民政局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在应急救助过程中,要特别对老幼病残孕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重点关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民政局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启动社会募捐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主动联系市红十字会等组织,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区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区总工会、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会同本级与上级财政等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确认,对因公牺牲者进行认定和追认为烈士。
5.3 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区有关部门应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居民参加保险。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等保险。
5.4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由相关法定调查机构或处置主责部门牵头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根据需要,由区应急领导组自行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根据需要,由区应急领导组配合市处置主责部门等上级部门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泉州市及其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主要应急队伍
由区政府、区各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单位)协助。重点是建立和完善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1)先期应急处置队伍。由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一支先期应急处置队伍(丰泽区应急机动大队),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进行事件的应急处置,尽可能遏制事件的蔓延、扩大和消除衍生、次生及耦合事件发生。
(2)后续应急处置队伍。由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丰泽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队伍由公安巡逻防暴队、消防特勤队等为主体,可进行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应急处置工作及事件区域的现场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保障工作。
(3)各类专业技术应急处置队伍。由区各专项指挥部负责,建立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公用基础设施、通信与信息化、商贸旅游、物业管理等行业领域的专业性应急处置队伍。
(4)群众性的社区(企业)志愿者队伍。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员密集企业、高危行业、大型企业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单位建立由机关干部、民兵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
(5)专家队伍、社会化的应急服务机构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平时辅助有关单位提供专业咨询、隐患排查治理、公共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突发事件时辅助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6)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是处置突发事件的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6.1.2 应急队伍运行
(1)队伍动员方案。区应急领导组等应急机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动态数据库,制定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等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包括协调调动消防队伍、公安、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的方案和措施。
(2)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主管部门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告。
(3)加强以街道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突发事件应急中先期处置的重要作用。
(4)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5)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约定、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区财政局要按照现行事权、财力划分原则,将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同时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经费渠道。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1 信息系统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及机要部门等负责组织,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应急避难场所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牵头,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等部门配合,加强全区各级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2.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建立健全本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加强应急指挥车等移动指挥装备建设,提升现场指挥保障水平。
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有线政务专网、无线政务专网、公共通信网络等为核心,形成覆盖区、街道、社区的应急通信系统;在网络中断或出现盲区时,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协调各通讯运营商部署应急移动通信保障车,保障事发现场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6.3 物资保障
(1)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采取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2)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区应急领导组统一协调,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3)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4)在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
(5)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丰泽供电中心等负责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恢复被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区应急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等部门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交警丰泽大队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5 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分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急救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
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区卫生健康局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并会同区城市管理局、丰泽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安全情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及时检查灾区的食品安全情况,并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全区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负责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一时间治安警戒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由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负责,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7 经费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财政局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2)区财政局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适时修订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等。
(3)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4)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5)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区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7)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引入社会和市场机制,鼓励商业保险、再保险进入公共安全领域,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区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对建筑质量差、主体结构损坏、失修失养严重、超负荷使用、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地等存在安全风险的,立即停止使用。
区应急领导组应当建立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库,掌握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情况等信息。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在突发事件期间,有临时安置灾民的义务和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6.9 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及善后阶段,区司法局按区政府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并视情况组织律师团队对突发事件应对提供法律支撑。
区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6.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领导组建立专家数据库,录入各类专家特长、住址等,发挥专家在应急工作中的参谋、咨询作用。
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和各类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区政府应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6.11 其他保障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知识与技能。
区委宣传部、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区应急领导组领导下,协助区应急办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把突发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7.2 培训
(1)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面向区直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团区委、区委文明办会同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区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7.3 应急演练
区应急办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考核评估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区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在修订过程中,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需开展验证性应急演练。
区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街道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说明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及街道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
事件应对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区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区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委、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即区属相关部、委、办、局。
区有关单位:是指与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列为区应急委组成单位,但不在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范围内的区相关人民团体、市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区的机构等其他单位,包括:区红十字会等。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区政府、街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按照区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应急演练:是指各部门,各街道、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
单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一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编制与制定
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区应急领导组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工作由区应急办具体负责。
8.2.2 预案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区委、区政府、区应急领导组负责审定。
8.2.3 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
本预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市政府备案。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8.2.4 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区应急办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及时修订,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8.3 监督检查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区政府相关考核。
(2)区应急领导组定期对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等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未重新修订的,本预案有效期自动延续。原《丰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丰政综〔2007〕110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序号 |
资料 |
备注 |
1 |
丰泽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组成 |
附件1 |
2 |
丰泽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
附件2 |
3 |
丰泽区突发事件上报流程 |
附件3 |
4 |
丰泽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
附件4 |
5 |
丰泽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
附件5 |
6 |
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
附件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