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30-0100-2025-00001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2-18 17:16

      被处罚人:福建啸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XX

      详细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1XX号2XX室

      电    话:18XXXXXXXX6

      经查,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09年开始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北星社区府东路与双垵街交叉口,东至双垵街、西至泉州市温陵幼儿园、南至府东路、北至空地的位置,非法占用4324.33平方米土地进行水泥硬化并于2012年完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事实。经丰泽区自然资源局认定,该宗地地类为4324.33平方米农用地(其中水田1456.19平方米、田坎286.29平方米、果园2400.36平方米、有林地181.49平方米);经核对泉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宗地4324.33平方米的国土空间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该宗地符合泉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现场照片、福建啸信建设有限公司用地现状地形测量技术报告书、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认定等,你单位亦承认不讳。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告知,告知期间,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二、裁量标准(三)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324.33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非法占用4324.33平方米农用地的行为,按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4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729732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缴款通知单,按缴费信息要求一次性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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