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30-0100-2024-00007
- 备注/文号:泉丰资〔2024〕8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30
局机关有关股室:
现将《丰泽区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程序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林业行政执法案件,应当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三万元以上的(以上包含本数);
(二)对个人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三万元以上(以上包含本数);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影响较大;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案件可能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的;
(八)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拟作出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在作出决定前按本规定的程序提交局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承办人在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案件的执法文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案件处理讨论记录前的文书);
2、相关证据材料;
3、执法全过程记录(影、音像视听资料);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局法规股对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的主体性、合法性、程序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局法规股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局领导讨论;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3、认定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提出修正意见;
4、认定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5、认定裁量幅度不当,提出修正意见;
6、认定超出本局管辖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7、其他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六条 局法规股收到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局机关负责人主持,局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案件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或法律顾问参加。
第八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情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2、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
3、局法规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裁量权是否恰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参加会议全体人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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