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27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基础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1
被处罚单位: 福建泉州某餐饮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丰泽东海街道法石社区****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谢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90506****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能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证据: 1.2024年7月3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4〕基础52号)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4〕基础21号)1份;3.法定代表人谢某《询问笔录》1份;4.安全员聂某某《询问笔录》1份;5.福建泉州某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谢某、聂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7.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8.福建泉州某餐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相片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