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26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危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1
    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某涂料有限公司)
    时间:2024-08-05 10:01

      被处罚单位:  泉州****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某某 职务:           联系电话: 136459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初,向****有限公司购买4吨硝化纤维素(《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2208,并发货至福建南安市****作为生产原料使用,经调查,你公司未取得硝化纤维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硝化纤维素经营。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11张;2.《询问笔录》3份;3.福建南安市****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2023年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合作协议复印件各1份;4.泉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硝化纤维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违法线索移送函》一份;6.公安部门移交的询问笔录、硝化纤维素《销售合同2023》、泉州****有限公司开户行《交易明细清单》、油漆《购销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三阶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没款的,罚没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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