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17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基础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13
    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某)
    时间:2024-05-15 17:01

      被处罚人:  陈某某  性别: 男 年龄: 59  身份证号: 3505211965031******  

      家庭住址:泉州市丰泽区普贤路*****  邮政编码:  362000   联系电话:1390598******

      所在单位: 泉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职务: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普贤路******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未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陈某某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台账记录,安全生产投入未能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运行的需要。    

      证据:1.2024年4月2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4]基础12号)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4]基础12号)1份;3.总经理陈某某《询问笔录》1份;4.厂长曾某某《询问笔录》1份;5.泉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陈某某、曾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7.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8.泉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相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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