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2-00021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2〕执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0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丰应急罚〔2022〕执3号
被处罚单位: 福建泉州鹏宏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址:丰泽区城东街道 邮政编码:362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泉州鹏宏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涂车间员工肖安全未按规定着劳动防护用品(防静电服)。经查:福建泉州鹏宏工艺品有限公司无发放给肖安全防静电服的记录。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现场照片4张;4.《询问笔录》复印件4份;5.《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复印件1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工商银行泉州友谊支行(地址:市区田安路广益花园A幢,户名: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账号 140882912900000094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或者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