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11月18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编制《丰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丰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信息网站上查阅。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丰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单位概况信息;

      2.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公文;

      3.行政许可与执法相关事项;

      4.安全生产监督与应急管理情况;

      5.市政建设相关业务情况;

      6 . 行政执法工作动态;

      7 .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在“丰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qzfz.gov.cn

      2.微信公众号“丰泽城管”。


      3.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生成日期、文号等内容。

      1.索引号:政府信息公开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日期。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丰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小陈。

      咨询电话:0595-28075766

      传真号码:0595-28158055

      电子邮箱:fzzfj306@163.com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附中路165号丰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306

      邮政编码:362000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 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丰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丰泽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 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丰泽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丰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