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16-0100-2023-00005
- 备注/文号:泉丰政卫健〔2023〕7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30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泉卫监督函〔2023〕17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23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重点检查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报告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持续巩固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打击整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医学检验、健康体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我区2023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5。原则上不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区卫监所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及时汇总至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二)区卫监所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完成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三)区卫监所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查处问题的能力,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局医政医管股、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股、疾病预防控制股、综合监督与法规股等业务股室要强化指导督促,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区卫监所、疾控中心要保障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区疾控中心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区卫监所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 区卫监所要按照计划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和局综合监督与法规股联系。请于2023年11月8日前将全年情况报告提交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和局综合监督与法规股。
附件:1.2023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3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3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3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2023年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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