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泽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2年11月16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在丰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

      ●机构设置;

      ●工作规则和规范;

      ●规划计划方案意见;

      ●行政许可;

      ●促进商贸繁荣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在丰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www.qzfz.gov.cn。

      2.在丰泽区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丰泽区档案馆地址:丰泽区北峰街道霞林路(泉州软件园旁)

      咨询电话:0595-22508970

      丰泽区图书馆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华园北路1号(北迎宾大道与华园北路交叉口)

      咨询电话:0595-22508068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泉州市丰泽区商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2585003

      传真号码:0595-22585015

      电子邮箱:sw22585003@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泉州市坪山路315号泉州文旅大厦8楼802室

      邮政编码:362000

      工作时间:8:00 - 12:00,14:30 - 17:30(冬令时10月1日至5月31日)

    8:00 - 12:00,15:00 - 18:00(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泉州市丰泽区商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2585003

      电子邮箱:sw22585003@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泉州市坪山路315号泉州文旅大厦8楼802室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丰泽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泉州市丰泽区商务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http://www.qzfz.gov.cn/zwgk/zfxxgkzl/ysqgk/)

      申请人可登录丰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