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8-0100-2024-00029
- 备注/文号:泉丰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4号
- 发布机构:区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6
被行政处罚人:泉州市丰泽区六喵家宠物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陈*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灯星社区宝洲街679号泉州浦西万达广场**层部分区域场地点位编号*X-*X-P*D-**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B72F。
2024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用工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使用童工。经查,你单位存在使用童工1名(姓名:黄**,女,汉族,200*年*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505**********2027,于2024年6月29日入职你单位任店员,2024年7月2日离职,在职期间未满16周岁,在你单位工作了4天)。2024年7月2日,向你单位开具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停止使用童工并将黄紫嫣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黄紫嫣现已回到监护人处。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责令改正指令书、询问笔录、书面答复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2024年8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泉丰人社监告字〔2024〕第4号),依法告知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你单位于2024年8月29日签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项权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六楼。
联系电话:0595-22505371。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