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8-0100-2024-00028
- 备注/文号:泉丰人社函〔2024〕41号
- 发布机构:区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30
厦门松霖家居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11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征得员工本人同意的基础上报送的24名员工(设计人员13人、销售人员5人、售前售后服务人员2人、售后安装人员3人、售后基装人员1人),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劳动条件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24年9月8日起至2025年9月7日止。
二、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你公司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按有关规定安排其适当工作。
三、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你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期间内,其一年周期内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工作时间(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6.64小时),且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此函件之日起十日内,将此函件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及人员花名册在公司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公示并告知职工,并主动接受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泽区总工会的监督。
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30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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